|
||||
訊本地某小學的劉某是一名天真可愛的四年級學生。不幸的是,她於去年8月便被確診爲患有小兒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劉某的父母卻僅僅是普通的工薪階層,其微薄的積蓄遠遠不足以支付這些醫療費用。
劉某所在的學校得知這一情況後,爲挽留劉某年輕的生命,立刻以學校的名義向全校師生倡導募捐活動,而且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各界發出了募捐倡議,併成立募捐辦公室對捐款的收取、支出進行管理。直至去年年底,共收取捐款人民幣36萬元,並將其中20萬元用於支付劉某的醫療費用。可惜,愛心並沒有挽留住劉某的生命,前些日子,劉某不幸病故。事後學校沒有通過劉某父母同意,便將剩餘的16萬元捐款全部捐贈給了慈善機構。
劉某的父母在得知此事之後,認爲社會各界給予劉某的捐款應該歸屬劉某及其家人所有,學校僅僅是捐款的保管者,無權對這筆捐款進行支配,要求學校將這剩餘的16萬元返還給劉某家長。但是學校卻認爲,社會給予劉某的捐款是給劉某用於治病,並非是給予劉某的遺產。而且學校也並沒有將這筆捐款收歸己有,而是將其捐贈給了慈善機構,體現的是公衆意願,學校沒有義務將這筆錢返還給劉某家長。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從本案募捐情況以及受益人來看,本案不屬於公益募捐,而是屬於爲受益人特定利益的募捐。這種爲受益人特定利益的募捐,並不是無端地贈與受益人,而必須用於爲受益人特定利益。如果款項的使用符合捐贈目的,捐款當然應當由受益人受益。但如果款項使用不符捐贈目的,那麼捐贈人有權撤回,募集人也有權拒絕向受益人交付捐款。
劉某病故後,捐贈人的特定捐贈目的因失去劉某這一載體而消除。遺留的捐款則不能爲劉某所佔有,也不能轉化成爲劉某的遺產。不是捐贈合同當事人的劉某父母,則更不能就享有權利。學校如數將捐贈餘額捐獻給慈善機構,既非越權,也不違背捐贈人“救助”的意願和目的,屬於合理合法的處理方式。所以學校沒有義務將這筆捐款返還給劉某父母。(記者張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