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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建立健全環境衛生保潔制度,及時履行保潔責任。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清潔的行爲:(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倒糞便;(二)亂扔菸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各類包裝廢棄物等;(三)亂倒、亂堆渣土、污泥或者其他廢棄物,向道路、河道、公共場地上拋撒雜物、廢棄物,由建築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即時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即時清除,並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單位違反此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嚴禁車輪帶泥污染道路;(二)運載垃圾、渣土、泥漿、沙石、煤炭和其他散體物料的,應當使用密閉運輸工具;(三)嚴禁運輸車輛所載物沿途泄漏和散落。違反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並可按每平方米處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每車處一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