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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案例回放:2011年初,張先生和孫女士一家剛剛搬到位於塘沽的某新建小區,他家所在小區正在組建業主委員會。從事社區工作多年的張先生成爲了重點培養對象,物業也三番兩次找他,希望他能參加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正當物業組織籌備業主委員會時,物業將標有張先生詳細信息的通知張貼在小區的布告欄上,詳細信息包括家庭電話、手機號碼、原工作單位以及詳細家庭住址。可物業公司的這一做法給張先生一家帶來了很多麻煩,經常有各種推銷電話打到張先生家中。張先生的妻子孫女士也常常收到一些騷擾電話和短信,對方掌握了詳細的情況,這讓孫女士非常氣憤。可物業公司辯稱,張先生是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主抓外聯工作,張先生的聯繫方式需要向居民公開,這樣有助於小區工作的開展。張先生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清除張貼在公告欄中的電話等詳細信息,並向原告張先生一家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
律師評案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此案中物業公司在沒有經過張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個人信息公開,使原告受到騷擾電話的影響,給張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場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雖然物業公司給張先生冠以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一職,但張先生的居民身份始終沒有改變,物業公司將其個人信息公開,從而給張先生一家造成傷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隱私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記者馬蘭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