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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美國留學的天津女孩小齊,準備乘坐某航班從紐約飛回國內時,由於飛機出現機械故障,被延誤了30多個小時。回國後,航空公司方面準備向小齊提供400美元的代金券,小齊認爲這“不具有補償的實際價值和意義”。日前,法院對本報曾經報道的這起民事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爲,該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不應判給小齊精神撫慰金。但小齊要求給付現金的請求獲得支持。
法院查明,留學美國的天津女孩小齊購買了2010年12月29日下午從紐約飛往北京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CA982航班機票一張。後因該航班機械故障導致延誤,小齊於紐約當地時間2010年12月31日凌晨再次登機,並於北京時間2011年1月1日凌晨1:30到達北京。
小齊等旅客下飛機後,國航公司主動與小齊商談航班延誤賠償事宜,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國航公司爲小齊出具了一份《航班延誤旅客補償授權書》。該補償授權書載明,2010年12月29日,因航班延誤,按公司標準,本次航班的旅客每人補償400美元TCV。雙方確認TCV系運輸信用證,是一種代金券。在購買國航公司機票、升艙等可以使用。國航公司認可TCV的補償形式在旅客購買機票等雙方建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時未向旅客告知。在國航公司網站亦未規定具體補償形式。小齊認爲TCV的補償方式並無實際價值,故不同意國航公司的補償方式。庭審中,小齊的律師,擊水律師事務所的楊雪律師表示,國航應給付小齊現金,而不是代金券。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因中國系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該公約現已對我國生效,且小齊所乘航班爲國際航班,屬於該公約之適用範圍,故本案應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
《蒙特利爾公約》第19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僱人和代理人爲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涉案航班系因機械故障導致延誤,該航班不正常可歸責於國航公司未盡機務維護義務。國航公司應就此承擔賠償責任,並就其延誤行爲向小齊道歉。
因航班延誤,國航公司爲小齊等旅客提供餐飲服務,盡到了必要的照顧義務。國航公司的延誤行爲並沒有給小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另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29條索賠的相關規定:在旅客、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不論其根據如何,是根據本公約、根據合同、根據侵權,還是根據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約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但是不妨礙確定誰有權提起訴訟以及他們各自的權利。在任何此類訴訟中,均不得判給懲罰性、懲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害賠償。故小齊主張國航公司的行爲造成其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對小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航班延誤,國航公司同意補償小齊400美元TCV,但雙方對於TCV的補償形式始終未能達成一致。小齊要求國航公司賠償2630餘元,法院應予支持。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