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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70%的市縣沒有專門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無力監管或監管不到位情況較爲普遍——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進入7月以來,與社團組織有關的非法斂財醜聞接連爆出。
“全國小記者培訓活動中心”欺騙性培訓事件,牽出其掛靠的“中愛聯”(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8年未年檢、涉及營利性活動。“盧美美”事件,牽出“中非希望工程”及當事方“世華會”(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在香港註冊的“世華會”被國務院僑辦認爲“從未收到任何有關‘世華會’涉僑活動的報批申請”……近期,在對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的採訪中,記者瞭解到,社團斂財亂象已經引起高層和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嚴厲的治理行動已經啓動。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確有部分社會組織非法斂財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社會組織總體上能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但確有部分社會組織在日常運作中存在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爲,主要表現爲:有的社會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擅自設立項目、自定標準收取費用;有的社會組織將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費用;有的社會組織在政府部門年檢、年審、發證、辦理各種手續時搭車收費、強制收費。有的社會組織借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隨意向參與企業或組織收取費用。有的社團不按照備案規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或者只收取費用不爲會員服務。有的非法組織打着社會組織的旗號,並冒用社會知名人士的名義,公開斂財,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
四大原因造就非法斂財
下一步將加強管理
在接受採訪時,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梳理了部分社團組織非法斂財問題的四個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完善。社會組織的立法層次低,目前僅有三個行政法規和若干部門規章,還沒有一個社會組織方面的基本法律。二是大量社會組織遊離於監管之外。三是登記管理力量薄弱,監管乏力。登記管理機關工作量大,任務繁重,但人員、經費普遍不足,全國70%的市縣沒有專門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無力監管或監管不到位情況較爲普遍。四是社會組織自律機制有待加強。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今後一段時期民政部將圍繞培育扶持、依法管理、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這一中心,持續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其一,健全法律法規。其二,實行綜合監管。登記管理機關將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登記、年度檢查等管理制度。其三,加強社會監督。拓寬監督渠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其四,強化能力建設。其中,重點是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爲核心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社會組織與黨政機關應在辦公、人、財、物方面實現脫鉤,保障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及獨立性。政府部門不直接干預社會組織業務活動,保證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自主性。”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強調道。其五,構建扶持體系。推動政府有關部門逐步將微觀層面的事務性服務職能、部分行業管理職能等轉移給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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