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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寧10月8日訊(記者李倩) 8日,記者從濟寧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獲悉,“十一”假期共接到申訴12條,其中5條都涉及商品的定金問題,而傢俱、汽車的訂金糾紛也成投訴熱點。
市民鄭先生在城區一汽車4S店,交了1000元訂車金,但由於自己貸款遲遲沒有辦下來,鄭先生打算暫不提車退掉訂車金,但銷售商卻不予配合。經12315工作人員協調,汽車經銷商退還鄭先生一千元訂車款。和鄭先生類似,小吳在一傢俱賣場選好了某款沙發,該品牌商家表示倉庫有貨,很快就可送貨上門。當鄭先生付了500元訂金,並催促該品牌銷售商發貨時,店家卻表示需要等15天,雙方因到貨時間引發爭執,店家也拒絕退還小吳訂金。
“買車買房,先交一部分訂金是交易雙方都認同的事,交易不成如何退回?“訂金”和“定金”有什麼區別?很多消費者都懵懵懂懂。”濟寧市消協陳主任說。“定金”與“訂金”是存在區別的,定金在《擔保法》中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且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而訂金在一般情況下被視作預付款,如收受訂金一方違約,只須退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