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訪談對象: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人民法院院長趙貴龍
對話背景
近年來,汶上縣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涉訴涉執信訪流程管理辦法,暢通涉訴信訪案件出口。2005年以來,共接待來訪羣衆800餘人(次),處理來信790件(次),解答法律諮詢740件(次),調處信訪案件45件,依法終結長期纏訴纏訪案件7件。
節點控制:提升處訪效率
法週刊:信訪案件流程管理的運作過程是怎樣的?
趙貴龍:我主要從流程管理的節點控制上介紹一下。
首先是審查立案,主要分爲立案類、備案類、登記類等三種類型。凡是屬於涉及案件審理執行實體問題的信訪一律要組織聽證審查確定是否立案受理,應當立案的由立案庭編號立案;凡是涉及程序問題的一律納入備案類流程管理;凡是涉及幹警工作作風的信訪一律登記在冊納入登記類流程管理。審查聽證由信訪科召集立案庭和原案件承辦業務庭參加,須在3日內完成。
其次是案件分流。對立案類信訪案件由立案庭填寫“信訪流程管理卡”隨卷分流至信訪科,由信訪科和原案件承辦業務庭共同辦理。案件須在60日內辦結,不能按期結案的由立案庭催辦,承辦人應在3日內反饋情況,並負責向信訪人說明,確需延期的報分管副院長同意延期10日。對反映辦案人員違法違紀的信訪案件分流至紀檢組辦理。
第三是案件處置。案件處置適用聽證、調解、調查、移送、評查等流程規定,“信訪流程管理卡”所流轉到的每一個環節的承辦人都要簽署辦理意見或處理結果,案件報結時,承辦人應將“信訪流程管理卡”附卷報結等候案件評查。信訪科負責將所有信訪結案信息輸入微機,填報“信訪統計報表”進行月通報,並組織進行案件回訪。
最後是評查歸檔。對回訪後的案件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評查,未經評查的案件不得歸檔。在評查中強化了依法信訪的意識,暢通了信訪案件終結口,對依法應當終結的案件結案歸檔,並由信訪科送達《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決定書》,避免了重複訪問題。
法週刊:把信訪案件全部納入流程管理的初衷是什麼?
趙貴龍:將所有信訪案件全部納入流程管理,最初的考慮就是十二個字:規範管理、強化責任、全面提速。
所謂規範管理,指的就是流程化管理。以往的涉訴信訪案件一般走的是領導批示→情況彙報→協調穩控的路子,往往會出現對信訪案件都在過問又都不過問的現象,最大的弊端就是常常會走進重複訪的怪圈。我們實行流程管理以後,最大的特點是加強了立案、處訪、結案、評查、回訪、歸檔等過程中的節點控制,使所有信訪案件在每個環節都有具體的承辦人、責任人、督導人,切實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
所謂強化責任,就是強化案件承辦人的責任。爲達此目的,我們建立了“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羣衆工作辦公室-信訪科”三級架構的層級管理體系,先後制定了《分管領導包案制度》、《約訪約談制度》、《信訪案件評估制度》等規範性文件,對信訪案件一律由分管領導包案督導,採用約訪約談的方式做好穩控工作。強調把案件原承辦人作爲第一責任人,對自己承辦的案件出現信訪問題的要負責到底。
自實行信訪案件流程運作以來,據統計,我們辦理各類涉訴涉執信訪案件142件,辦結140件,平均期限47天,沒有出現纏訪鬧訪重複訪等問題。
窗口對接:拉近與羣衆距離
法週刊:我們既然對信訪案件實行了流程管理,每天還有一位院領導和一名業務庭負責人在信訪大廳接訪,這是爲什麼?
趙貴龍:接待羣衆信訪是法院的一個窗口,應該讓其成爲展現人民法院司法爲民的文明窗口,拉近與羣衆的距離。
不瞞你說,過去我們沒有建立羣衆信訪服務接待大廳的時候,羣衆來法院信訪有時沒人接待,就在我辦公室門口排隊等候。這樣既影響正常辦公秩序,也不利於及時解決問題。
現在,在羣衆服務大廳,我們爲來訪羣衆專門準備了訴訟指南、老花鏡、飲水機等便民物品,爲羣衆提供細緻周到的文明服務。通過建立“院長接待日”、“庭長、局長輪流接訪”等制度,積極構建多渠道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接訪過程中,特別強調親情接訪,認真組織開展“假如我是一名當事人”、“假如我的兄弟姐妹到法院打官司”等大討論活動,要求接訪人員注意在“情”字上下工夫。做到:“一張笑臉相迎、一聲你好問候、一把椅子讓座、一杯茶水解渴、一片真心辦事、一聲再見送別”。
如我院辦理的趙某信訪案件,趙某來到接待大廳時,不知道找誰詢問,我們接待法官主動上前瞭解情況。趙某在一起侵權案件中勝訴,但案件一直沒有執行,趙某年近七十,又沒文化,不知道申請強制執行,也不知道該找誰辦理。我們在瞭解了這些情況後,立即幫助趙某辦理了申請強制執行等手續,責成執行局加緊辦理,當執行法官把執行款項如數交到趙某手中時,老人激動得說不出話來。我們也從這件案子上總結了經驗和教訓,把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法條附在了每一份判決書的後面,便於當事人瞭解執行規定。
信訪救助:溫暖老百姓的心
法週刊:對於確實難以解決的涉訴信訪案件是如何處置的?
趙貴龍: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信訪案件的確沒有好的辦法解決。如我們辦理的谷某涉執信訪案件就是一例,谷某在受別人僱用期間,不慎受傷,導致左臂殘疾。法院判決被告支付谷某各項費用20餘萬元,但被告僅靠賣蜂窩煤謀生,根本沒有能力償付,案件無法執行,谷某爲此多次上訪。我們在依法辦理該案的同時,瞭解到谷某家庭困難,孩子幾乎輟學。針對這種情況,我們研究決定給予谷某每年2000元的救濟性救助,這不僅贏得了羣衆對我們工作的理解,也有效地做好了穩控工作,也是我們建立信訪救助機制的動因。
特困申請人救助機制的主要內容是:一是設立救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和訴訟費統籌返還兩種資金籌集渠道,每年設立11萬元救助資金。二是簡化救助程序,對當事人生活十分困難的,可申請救助,由業務庭審查,符合條件的,即可給予救助。此項救助與案件無關,案件執行後不再扣除。三是規範救助類別,對贍養案件,一律免除案件費用;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協助辦理低保;對傷病致殘等特殊信訪人,給予2000元限額的救濟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