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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年9月26日上午10點30分
地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2011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王超從網上聯繫到一臺灣男子,對方稱收購銀行卡。經朋友介紹,王超認識了馮立,讓馮提供銀行卡。馮立在網上發佈了招聘兼職辦銀行卡的帖子,李一傑、趙大偉等看到信息後,與馮立聯繫辦卡事宜。截至抓獲時,王超總共收到200多張銀行卡,向臺灣詐騙團伙成功郵寄50多張,並從中牟利1萬多元。
神祕臺灣人下“定單”
1988年出生、略顯瘦弱的王超站在法庭上,對於檢察官的提問,不時用“沒多少錢”、“沒多少卡”等含糊不清的詞語進行答覆。
據王超供述,2011年2月,他在網上搜索到一條收購銀行卡的消息,上面留有手機號和QQ號。一門心思想發財的他立即與對方聯繫,對方一名男子稱要收購銀行儲蓄卡,其中普通卡一張150元、帶U盾的一張300元。對方還特別囑咐,辦卡銀行必須是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卡開通網銀功能,其他的功能不開;辦卡時要購買廢棄的手機號填寫在辦卡聯繫欄中,密碼設置爲868188。
“你知道向你收卡的人叫什麼名字嗎?”面對檢察官的提問,王超答道:“我查了他的IP地址在臺灣地區,至於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在QQ上我們都是以網名相稱。”
“那你想沒想過臺灣男子拿這些卡幹什麼?”
“他和我說是轉賬用,具體幹什麼不知道。”
對於當時的王超來說,既然有這麼簡單的賺錢手段,何樂而不爲呢!於是他便整天琢磨着怎麼才能收到足夠多的銀行卡,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利。
經過多方聯繫,他認識了也在找發財路子的馮立,告訴馮自己辦或者找人代辦銀行卡,可以給予一定的報酬。馮立又通過發展下線人員,共買到200多張銀行卡,分七八次交給了王超。
銀行卡藏在電水壺裏
收到銀行卡後,王超按照QQ上臺灣男子的要求,用複寫紙包好,並放到新買的電熱水壺中。對方在每次郵寄前都會通過QQ告訴王超指定的郵遞公司,地址都是在臺灣地區。王超按照要求,總共寄了8次,但只有2次郵寄成功,大約50張卡。其他的幾次,快遞公司打電話告訴王超說是違禁品,被海關扣了。王超在法庭上稱自己沒敢過去認領,怕被抓了。
臺灣男子收到銀行卡後,便給王超的賬戶匯錢。對於沒有寄到的卡,對方證實王超將卡寄出去了,也會給相應的成本費。
2011年2月至4月間,王超通過倒賣銀行卡總共獲利1萬多元。王超賺的這些錢,除了花4700元買了一臺紅色的東芝筆記本電腦送給女友外,剩餘的都被公安機關查扣了。
層層抽頭的卡買賣
王超從馮立手中收卡時,給的價格是普通卡60元一張、帶U盾的150元一張,這個價包含了辦卡的費用。而馮立在發展下線時,按照U盾卡60元、普通卡20元的價格,辦卡費用另給,期間一共賺了2000元。馮的下線趙大偉、李一傑又以U盾卡30元、普通卡10元的價格再找人辦卡,分別從中賺取700和500多元。
也就是說,在他們之間形成了層層抽頭的銀行卡買賣“生意”。處於該鏈條最頂端的王超一張卡能夠賺到100元左右,而趙大偉、李一傑找人辦的普通卡除去辦卡費,一張只賺取5至10元。但就是這麼少的利潤,他們一個個主動找上門來,跳進了臺灣詐騙集團精心編織的犯罪網絡。
5名被告人中,除了馮立爲28歲、高中文化以外,其他4人均爲23歲以下,且都爲初中文化程度。對於收購銀行卡的目的,王超、馮立都給臺灣男子寄過銀行卡,應該是明知的。而馮立在發展下線時就說是爲了刷淘寶網店的信譽,將網店的信譽刷高。李一傑、趙大偉也都是以此理由來答覆自己的下線。而當被問到什麼叫刷網店信譽時,李、趙二人均稱自己也不知道,只是聽馮這麼說。
實際上,當審判長問銀行卡能否買賣時,5人都回答說:“具體法律規定不知道,但感覺不可以。”
“那爲什麼還要幹呢?”面對審判長的進一步追問,5人回答說根本出發點還是爲了賺點錢,感覺這錢來得容易。
非法持有信用卡的司法認定
法庭上,4名男性被告人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檢察機關控訴的罪名也予以認可,只有王超女友徐麗梅對定罪不服,認爲公安機關起獲的19張銀行卡只是從其男友的住處找到的,並不是在她身上起獲的。檢察官對此反駁道,徐麗梅和王超共同居住,並且幫助王超整理收回來的卡,有時還幫着在王超和臺灣男子之間傳遞信息。在案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明徐麗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罪行。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五)》增設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行爲之一就是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他人信用卡。關於非法的認定,只要行爲人無法證明自己合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就有可能是用於非法或者犯罪活動,侵犯他人的合法財產。
對於多少張纔算數量較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9年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數量較大;而超過50張以上的,則爲數量巨大。對於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買賣的是銀行儲蓄卡,檢察機關卻以妨害信用卡罪名起訴的問題,實際上早在200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對“信用卡”的涵義進行了立法解釋。根據該解釋,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據此,刑法中的信用卡與目前金融機構所謂的銀行卡,雖名稱相異,但涵義相同。
在法庭辯論階段,檢察機關認爲,綜合考慮5名被告人的立功情節,建議對王超處以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而對其他4人則判處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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