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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10年以來,以成鐵局爲被告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大幅度上升,成鐵法院在調解工作中堅持“三着力”,成效顯著。去年以來,起訴到成鐵法院的26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全部調解結案,被告共支付賠償金166萬元。
今年9月中旬,原告肖某到成都鐵路運輸法院起訴成鐵局,稱其父於兩年前的一個下午在鐵路行走時被列車經過時產生的大風颳倒,頭部撞擊到防護欄的鋼架立柱後死亡。之後,他和家人多次就賠償問題找過被告,但均未如願,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其父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3萬餘元。承辦法官堅持“三着力”方法進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在“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各種費用3.2萬元”的調解協議上簽字、捺印,之後又在法官督促下,被告在三日內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
據瞭解,自2010年以來,以成鐵局爲被告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幅度上升,此類案件的受害人與列車碰撞後大多非死即殘,其家庭由此陷入極度困難。爲化解這一“類型化”糾紛,成鐵法院在立案階段的調解中,一是着力消“氣”。雙方當事人初來法院時,因事先沒有達成協議,相互都有怨氣,尤其是受害人家屬感到索賠太難,怨氣更大。這時,承辦法官就得在消除雙方怨氣上下工夫,說服雙方放平心態,友好協商,最後妥善解決糾紛。二是着力減“爭”。鑑於雙方往往在責任分擔和賠償標準上爭執不休,承辦法官就耐心講解司法解釋的精神和鐵路是否免責的相關規定,特別提醒被告正視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結果,說服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給予原告以特別照顧,從而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三是着力促“現”。一些案件看似順利調解了,但由於種種原因,受害人家屬卻遲遲領不到賠償款,承辦法官瞭解情況後就主動通過電話做被告的工作,要求被告體諒受害人家屬的心情和具體困難,督促其當天或在幾天內向受害人付清款項。
(周志剛高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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