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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聰
最近,河南洛陽市民任樂亮向國稅局舉報商家拒開發票,並往返十餘次配合調查。處理結果是稅務執法部門責成商家開具發票,並處以100元罰款。任樂亮隨後收到稅務執法部門的舉報獎領獎通知,獎金爲1元人民幣。任樂亮認爲“這簡直就是侮辱人”,一怒之下將國稅局告上了法庭,國稅局抗辯依據相關規定其享有合法的自由裁量權。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並判他承擔本案訴訟費50元,理由是“1元獎勵確實不合理,但程序合法”。
很多評論認爲,這個“合法不合理的1元獎金”不僅侮辱了舉報人,更是侮辱了國稅單位自身。這當然不僅是因爲1元錢作爲物質獎勵太過“窮酸”,更是因爲“1元獎金”即使作爲只具有“象徵性”的精神獎勵,也太過輕佻。然而,這些評論有些就事論事,忽視了問題的根本。國稅單位就1元錢獎勵與舉報人較真,並以“合法”作爲擋箭牌,看似十分“守法”,實則顯示出其眼光的短淺,法律意識的淺薄,以及執法的慣常化慵懶。
舉報有獎,不獨在稅務部門有此制度規定。事實上,多年以來,無論是稅務徵收,還是維護市場秩序、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打擊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爲,有獎舉報制度都經常被我國的公務執法部門運用。其制度功能在於緩解執法資源不足的困境,並以較低成本增強公權機構的執法能力,從而更爲有效地打擊違法、犯罪行爲。因爲有獎舉報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勵公民參與到法律實施和執行中來,通過舉報與查處,能夠增加公權執法機構的信息收集能力,使違法者受到懲罰的可能性增加。違法犯罪者也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其會權衡違法所獲利益與違法被懲罰的概率。通過舉報而被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爲越多,違法者的防禦成本就會越高,違法者就會因此而減少違法行爲,這有效地實現了對潛在違法者的威懾效應。
然而,長期以來,由於某些執法機構的慵懶和消極執法,導致我國有獎舉報制度未能發揮出應有的效果。“只舉報,不查處”會嚴重挫傷舉報者的積極性,並增加違法者的射幸行爲;“有舉報,無獎勵”也會產生同樣的效果。回到開始提及的“1元錢獎勵官司”,這實質上反映了該稅務單位執法意識的淡薄,其嚴重損害了公民的法感情,也使得執法部門自身的公信力遭到減損,消解了有獎舉報制度的真正作用。在這出鬧劇中,受到侮辱的是舉報人與執法部門,而真正“笑到最後”的卻是違法者,看到執法機關對於公民舉報制度的輕視,潛在的違法者不僅僅會幸災樂禍,更會有恃無恐。
在任何社會,由於國家公共產品供給資源的有限性,其執法總會給投機主義者帶來可乘之機,這就要求重視“私人之間的監控與懲罰”,公民對於違法者的監控極富效率地彌補了國家權力不及之處。在法治發達的社會,“法律的私人執行機制”都運行得十分有效,事半功倍,極大地節省了法律實施與執行的成本。在我國公民社會還不成熟,公民參與社會治理、法律實施、法律執行等公共事務的積極性還不夠高的現狀下,有獎舉報制度可以不斷地培育公民社會的形成,激發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促使法律更加嚴格地得到實施和執行,正所謂“重獎之下,必有勇夫”。
由此看來,“1元錢官司”亦茲事體大,公權機構不僅不應吝嗇“納稅人的錢包”,還應該通過主動公開一些因舉報而查處違法犯罪行爲、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的典型案例,揚善除惡,這樣,既鼓勵了公民的參與熱情,又可威懾潛在的違法者。因此,請不要再用“1元錢獎勵”扼殺公民參與協助執法的熱情,請認真對待並重視公民在法律執行中的作用。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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