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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
本報通訊員曾慶朝周春合本報記者範傳貴
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人民政府在爲居民辦理土地證時,違反法定辦事程序,先頒證後審批,從而引發了一起全國罕見的“民告官”案。10月9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撤銷方城縣人民政府違法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判決。
違法頒發土地證
1996年1月20日,方城縣居民張某填寫了一份土地登記申請書,要求縣政府頒發與城關鎮新華街居民委員會相鄰的一塊土地的土地使用證。當日,方城縣人民政府派員對該塊土地進行了地籍調查,但新華居委會無人簽字,調查表中也未附契約。1996年4月26日,方城縣人民政府在未下發政府通告,又未下發辦證公告的情況下,爲張某頒發了方國用(1996)字第05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頒證一年以後的1997年7月26日,方城縣人民政府才爲張某填寫了《土地登記審批表》。1997年7月31日,方城縣人民政府給申請人張某之妻送達了所辦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新華居委會得知後對此不服,於2007年2月12日以侵犯其合法權益爲由,向南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南陽市人民政府在60日內未作答覆。
違法土地證被撤銷
由於南陽市人民政府長達兩年一直對此爭議既未作出複議決定,又未書面作出答覆,新華居委會於2010年7月28日,一紙訴狀將方城縣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張某告到了方城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縣政府爲第三人張某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方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後,調閱了方城縣人民政府1996年爲張某辦證卷宗,並進行了相關調查。 2011年4月20日,方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方城縣人民政府爲第三人張某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享有職權。原告新華居委會與第三人張某系相鄰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涉及其相鄰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原告起訴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方城縣政府在爲第三人辦證時,先辦證後審批,屬程序違法。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方城縣人民政府於1996年4月26日給第三人張某頒發的方國用(1996)字第05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審維持原判決
一審判決後,第三人張某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張某認爲:上訴人所使用的住宅地,於1975年即建成自有房屋,1996年縣政府又爲上訴人進行了土地登記並頒發第05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一直無人提任何異議,所以一審法院判決“撤證”適用法律錯誤。此外,上訴人取得的土地證,在頒發程序上雖有瑕疵,但不能否定上訴人長期使用該宗地的事實,不能因微小的瑕疵來影響事實上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要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新華街居委會辯稱:本案爭議的土地是上訴人現西屋前牆以東的土地,因此,上訴人在此處居住多長時間與爭議土地無聯繫;政府爲上訴人登記的土地權屬來源不明,基本事實不清,另登記面積與附圖面積不一致,說明政府在頒證時,認定面積不準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被告方城縣人民政府稱,至今被上訴人——新華街居委會也拿不出該宗土地的權屬證明文件,法院認定權屬歸新華街居委會理由不充分;法院認定縣政府爲一審第三人先辦證後審批,這個認定同樣錯誤,這是死搬硬套的認爲。1995年全縣開始地籍調查,實際辦證過程中是按片公告統一辦證,集中完善地籍資料,資料齊全後,統一審批,這種客觀事實造成填證時間在先、實際發證時間在審批完後,有當事人的實際簽字時間在卷可查。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政府頒證行爲。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經對方城縣人民政府爲上訴人張某進行土地登記並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這一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審查,發現該具體行政行爲存在着登記的土地權屬來源不清,登記程序違法的問題。一是上訴人張某雖然長期管理使用爭議之地,但沒能向法庭提供依法使用爭議之地的重要證據,上訴人向法庭提供的四份證明文件不能證明其使用該宅基地的土地權屬來源和爭議之地的合法性。二是頒證程序違法。按照土地登記的法律規定頒證程序先有個人申請,經政府主管部門地籍調查,對土地登記審查批准後,方可頒發土地使用證。本案中方城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登記檔案資料卻顯示土地使用證的證載時間(1996年4月26日)在前,而審查批准時間(1997年7月26日)在後,時間相差一年多,不是一般瑕疵,屬於程序嚴重違法。鑑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存在的上述問題,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爲張某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無不當,二審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中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案意 依法行政是對每個行政機關的根本要求。2010年11月8日,國務院再次發佈《加強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文件,強調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依法行政,不僅是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建設與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堅持依法行政,社會才能和諧穩定,才能文明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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