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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銀監會出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對理財產品的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級、評估,並對理財產品銷售、宣傳銷售文本及銷售人員進行明確規範等,該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風險評級爲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爲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爲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對於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審覈批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
據《北京晚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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