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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主要有11種: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2、破壞耕地;3、非法佔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7、拒不交還土地;8、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9、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
一旦相關人員違反了以上規定,將被處以相應懲罰:1、沒收違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3、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4、罰款;5、行政處分;6、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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