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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1年7月6日修訂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安全、維護河道水環境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都有勸阻、制止和舉報危害河道安全、破壞河道水環境行爲的權利。
第十三條河道管理應當設定管理範圍,並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質條件等實際情況設定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爲岸線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堤防護岸、護堤地及河道入海口。河道保護範圍是與河道管理範圍相連的堤防安全保護區。
第十七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截滲溝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損毀測量設施、警示標誌、安全監控等附屬設施;(二)佔用、封堵防汛搶險通道;(三)在堤防和護堤地內採砂、採石、取土、挖築池塘;(四)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他障礙物;(五)傾倒、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六)載重量三噸以上的非防汛搶險車輛在未鋪設路面的堤頂通行;(七)非水庫管理船隻在水庫大壩壩前五百米範圍內滯留;(八)水閘、橡膠壩引排水期間,船隻和人員在其管理範圍內滯留;(九)在河道內直接利用水體進行實驗;(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條在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打井、鑽探、爆破、挖築池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確因建設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論證,並按照下列權限審批:(一)市管河道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經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填堵河道需要實施水系調整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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