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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移動原老總父子先後受審
被控受賄數額以千萬元計
誰也無法預料,包括重慶移動公司原總經理沈長富之子沈俊成都沒想到,在自己30歲生日這天,會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繼10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重慶移動公司原總經理沈長富受賄案之後,今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沈長富之子沈俊成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四川冠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劉某找到被告人沈俊成,希望通過其父沈長富爲該公司承攬重慶移動公司萬州片區基站維護工程提供幫助。隨後,沈俊成將劉某的請託事項轉達給沈長富,沈長富即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向下屬打招呼的方式幫助劉某承攬到上述工程。爲此,2007年至2010年,沈俊成以佔股份分紅的名義先後3次分得劉某所送的人民幣共計1309萬餘元。事後劉某將沈俊成分紅的事實告知了沈長富,沈長富表示認可。據此,公訴機關認爲,沈俊成與國家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09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沈俊成及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
而在昨天對沈長富的庭審中,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起訴指控,沈長富於1990年至2010年期間先後利用擔任重慶市電信局無線分局副局長、局長,重慶市電信局副局長、重慶移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國移動重慶分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金邦貿易公司薛某、長遠貿易株式會社毛某、香港友邦電訊公司陳某、成都東訊電子工程公司負責人及四川冠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劉某等人的請託,爲他人在設備供應、股份轉讓、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16萬餘元。公訴機關認爲,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沈長富對指控的大部分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在任中國移動重慶分公司總經理期間,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沒有安排其子收受劉某所送股份66萬元,也不知道其子收受四川冠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劉某所送分紅款1309萬餘元。
據悉,這兩起案件都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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