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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公平的就業機會,不得規定就業歧視性條件。”這是近日提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草案)》中規定的內容。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爲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並建立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覈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草案明確規定對零就業家庭實施就業援助,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查屬實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爲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合的就業崗位。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對於少數民族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予以適當照顧,企業招用少數民族勞動者就業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人員、殘疾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人員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減免稅收、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採取虛報人數等手段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並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手段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未辦理就業登記的人數,處每人一千元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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