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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媛
“合適成年人”一詞來自英國,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這一用語,但諸如昆明、上海等城市都已經開展了對“合適成年人”制度的探索。目前,我國各地擔任“合適成年人”的,多爲律師、社會工作者和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而正徵求意見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對於這一概念也有所體現。
實踐中仍有爭議
剛結束徵求意見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合適成年人到底是什麼人?這種說法比較抽象,不確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我認爲這樣的表述已經很具體,也能夠滿足實踐的需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表示。
對於這一條款中所選定的替代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幾個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嶽慧青則提出了疑義。她認爲聯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或村(居)民委員會,很可能全校或全村(社區)就會知道他所犯的錯誤,無疑會對其名譽權造成損害,甚至會影響前科消滅的開展。
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法學會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會長佟麗華亦表示:“實踐中,這些單位一般都不會派代表到場,也沒有到場的意願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能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
“何況,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在外地,其所在學校或村(居)委會的代表長途跋涉參加庭審,所產生的一系列費用由誰解決,這也是一個問題。”嶽慧青認爲,草案的這一條款實際操作時會有很大困難。
律師代表需明確
“這一條款是2006年未保法進行修改時,一個非常大的進步。草案將‘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作爲‘應當’性的強制規定,實現了與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一致,也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護的進步。但應指出的是,修改後的未保法開始實施後,‘應當通知’這一條款卻基本被架空,有些時候司法機關嫌麻煩,並不會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佟麗華說。
嶽慧青也表示刑事案件的審理有一個效率的需要,有的時候從通知到法定代理人到場需要十多天的時間,無法保證司法的效率。在她所審理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尤其是外地的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有兩個很主要的原因:一種是被告人怕家裏人知道,隱瞞家庭電話和地址;還有一種是因爲家庭經濟困難,路途遙遠,無法到場。
基於上述原因,嶽慧青建議由司法機關或法定代理人親自指定一名合適的成年人。陳衛東和佟麗華也提出了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時,律師出庭的問題。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審判長賴琪指出,這一條款從某種意義上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值得肯定。但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害人是沒有代理人的,建議法律中對此作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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