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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打錯了一個小數點,本該立即更正,誰想到有人將錯就錯,製造虛假合同,以此向上級虛報補貼,騙了國家10萬元造林直補資金。日前,兩被告因貪污罪被判刑。
一個小數點引發貪慾
縣檢察院查明,2006年10月,巫山縣抱龍鎮林業站對洛陽村上年的退耕還林工程進行復查,有一塊退耕還林地實際面積爲11.2畝,因複印模糊,工作人員在上報直補表上錯填爲112畝。
鎮林業站請示鎮政府同意後,決定在雲霧村異地造林,安排護林員朱開龍負責落實。
朱開龍發現小數點錯誤這個問題後,認爲機會來了。同年12月,朱開龍以母親王某的名義和雲霧村簽下《土地承包協議》。但朱開龍和技術員張德富並沒種下一棵樹,就在2007年3月通過驗收。爲不引起他人懷疑,2007年下半年,朱開龍在填報抱龍鎮退耕還林數據時,將這102.45畝面積,以幾個親戚名義分戶上報。
2006年至2009年,朱開龍、張德富按每畝245元補貼標準,騙取退耕還林直補金10萬餘元。
前不久,朱、張兩人因涉嫌貪污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辯稱民事糾紛
日前,巫山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兩被告人對未種樹及領取退耕還補償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於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有不同看法。
朱及其辯護人稱:與雲霧村簽訂了102.5畝林地承包合同,支付了承包費,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關係,本案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有理由證明不應對被告人苛以刑事責任:朱開龍是糧農,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資格;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未在承包土地上種植樹木而領取直補資金就認定爲貪污的理由不能成立;虛報冒領是實,但只是侵犯了村民利益,不是套取國家資金,屬民事糾紛。
張德富稱,事前並未與朱商量,也沒分到錢,種植面積是通過規劃作業到實地察看定好的,不是驗收時才定的等理由,自己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公訴人當庭予以駁斥
針對被告人的辯解理由,公訴人運用證據和法理,當庭予以駁斥。
第一,朱系抱龍鎮政府聘用的林業中心管護員,負責轄區天然林護和退耕還林資料數據錄入、審覈、上報等工作,屬於受政府委託從事公務人員;張德富系在編林業技術員,負責退耕還林規劃、驗收等工作,是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兩被告人均屬於刑法第93條關於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是貪污罪適格的主體。
第二,兩被告人與村裏簽訂林地承包合同,目的是要將承包的林地納入退耕還林指標範疇,爲虛報冒領創造條件。這種名義上的“承包”就演化爲犯罪手段,不再是合同上的民事關係。兩被告人一棵樹未種,騙取退耕還林直補資金,實質是以非法手段侵吞國家財產的行爲,符合貪污罪的刑法規定,依法應當定罪處罰。
法庭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駁回了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理由,分別以貪污罪判決兩被告3年半和6年半有期徒刑,追繳全部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重慶晚報記者陳國棟通訊員鄒繼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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