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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2年,小韓大學畢業後應聘到新區某國企單位工作。在小韓工作期間,單位派小韓到各地去參加一些專業培訓,其間的各項費用由單位承擔。小韓也在培訓結束後考取了相關的資格證書,但公司將考取的這些資格證書全部收爲保管,小韓也沒有向公司索取。
2010年4月,小韓因爲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同時要求公司將自己取得的相關資格證書還給自己。但公司表示,公司擔負了高額的培訓費用。公司同意小韓辭職,但是不同意將她帶走資格證書。
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人才中介員證書是原告經過自身努力而取得的智力成果,證明原告具有相關的從業資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儘管原告獲得資格證書的培訓費用由被告公司支付,但證書所有權並不因此而發生轉移。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將歸屬原告的資格證書歸還原告。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中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本案中,雖然小韓的培訓費等均由單位支付,但相關的資格證書應歸小韓所有。(記者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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