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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羣中學生放學後在學校操場上踢球,結果守門員意外受傷。究竟同學、學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例回顧:
吳波和沈潔是同班同學,兩人都十分癡迷足球。一個月前,兩人放學後,沒有立即回家,而是留在學校的操場上和班裏的其他同學一起踢足球。吳波是守門員,沈潔擔任對方球隊的前鋒。沒想到,沈潔的一腳大力抽射,竟然致使吳波受傷。當時,沈潔使勁射門,吳波奮不顧身地撲球。踢出的足球經過吳波手擋之後,打在吳波的左眼。當時,吳波就疼得不行了。沈潔趕快給自己的家長打電話,把吳波送進醫院。經醫院診斷爲,左外傷性視網膜脫離,經行左網膜復位術,網膜復位,黃斑區前膜增殖,鑑定爲十級傷殘。吳波的家長認爲,沈潔踢球傷害吳波,沈潔和所在學校都有責任,應該賠償吳波的損害。沈潔的家長認爲,吳波受傷是自己撲球造成的,自己已經墊付一部分的醫院費,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不同意再賠償。學校認爲,吳波放學後,違反校規,擅自留在操場。其受傷和學校無關,也不同意賠償。究竟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漢沽法律援助中心齊建春律師認爲:足球運動具有羣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屬於正常現象,應在意料之中,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足球運動中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爲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爲此付出代價。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是在校學生,在課餘時間進行踢球的體育活動,在正常的體育活動過程中,沈潔作爲進攻隊員踢球射門,吳波作爲守門員進行撲球,都是正當的行爲,沒有不當行爲,因而造成作爲守門員的吳波的人身傷害。對此,學校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在吳波和沈潔之間,他們對於損害的發生也都沒有過錯。沈潔的行爲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失,不屬侵權行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吳波的受傷應由其自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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