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女士在開發區某公司做出納已經五年多了,最近由於公司人事變動,呂女士沒有再和公司續簽合同,並於公司協商後簽訂瞭解除勞動關係協議。該協議簽署後表明雙方終止了勞動關係。然而,就在呂女士辭職後的第四天,她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已經懷孕近2個月了。呂女士非常後悔自己剛剛懷孕就辭職了,她聽朋友說,這個時候可以重新回到公司工作。於是,呂女士回到公司協商,希望公司可以重新考慮他們之間的解約事宜,呂還表示自己懷孕時很難再找工作,希望公司酌情考慮。但公司主管卻說,呂女士已經和公司簽訂瞭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證明呂已經不是公司員工了,協議既然簽訂了就不能更改,公司更不可能與其恢復勞動關係。
中嶽律師事務所潘玉華律師說,呂女士因之前不知自己懷孕才簽了解聘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呂女士所簽訂的解約協議的前提條件已經發生的變化,因此,之前她解約時的真實意思表達也隨之發生變化。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行爲內容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謂可撤銷合同或民事行爲,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因此呂女士提出撤銷解約協議的要求是允許的,這份協議可以被撤銷,建議她與公司應進一步協商,恢復其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