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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剛剛和女友張小姐領取了結婚證,可是婚禮還沒有舉辦兩人就因生活瑣事發生摩擦而決定離婚。張小姐提出離婚,許先生作爲無過錯方想要求對方進行離婚賠償。可是張小姐卻表示只有女方纔能要求賠償,自己是不會對許先生做出任何賠償的。許先生提問作爲男方能否要求離婚賠償?
解答:我國《婚姻法》規定,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請求損害賠償都是無過錯方享有的權利。但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女方的過錯不符合以上規定,那麼許先生不能要求賠償。(記者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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