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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通訊員石婕)爲了讓孩子就讀史家小學,白某拿出18萬元委託鄰居馬某幫忙。然而,錄取孩子的卻是史家小學分校。爲此,白某將馬某告上法庭討要18萬元,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記者今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馬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馬某返還白某18萬元的判決。
去年3月,白某委託相熟的鄰居馬某辦理孩子就讀史家小學事宜。馬某於當月9日收到白某交付的10萬元辦理入學費用,於同年4月20日收到白某交付的教委贊助費和學校贊助費8萬元,馬某承諾未辦成如數退還。可最後,馬某爲孩子辦理的入讀學校卻是史家分校。
後白某起訴到一審法院稱,馬某沒有辦成委託事項,要求對方還錢。一審法院查明,史家小學全稱爲史家衚衕小學,史家小學分校爲獨立法人單位,兩校均自主招生,史家小學分校與史家衚衕小學無隸屬關係。非轄區內的適齡兒童入讀史家分校僅需要在錄取後向北京市某區捐資助學中心交納捐資助學款,學校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馬某返還白某18萬元,馬某不服,上訴稱自己已經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18萬元系勞務服務費。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白某委託馬某爲兒子辦理史家小學入學事宜,馬某接受委託並取得辦理委託入學的費用,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的委託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白某提供的收條,明確寫明瞭白某委託馬某辦理的入讀學校爲史家小學,而不是史家小學分校。因史家小學與史家小學分校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故馬某爲白某之子辦理了史家小學分校的入學手續屬於未完成委託事宜。馬某關於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18萬元系勞務服務費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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