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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曹蕾)豐臺區的李先生住在一樓,他在附贈的花園裏種植了竹子,不料卻遭到樓上崔女士的反對。崔女士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立即清除花園中的竹子,並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崔女士訴稱,2011年7月,李先生清除掉原來種植了3年的矮竹子後,在南邊緊挨着樓牆的地方種上了高高的大竹子,從此後,她家客廳和兩個臥室均被竹子遮擋,變得陰暗潮溼,難以見到陽光,通風狀況變差,無法觀看遠處的景觀,晚上蚊蟲肆虐,風吹竹子發出咔咔的恐怖聲音,使她甚至爲此住進了醫院。爲了要回一個安靜清靜、敞亮舒適的生活環境,故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將竹子截短,不能超過她家窗臺。
李先生辯稱,中國有句諺語:寧可食無肉,不可居無竹。李先生是做設計的,種植竹子是爲了營造小區和諧環境。他從今年7月開始種植的黃紋竹,跟原來的竹子差不多高,只是直徑大了。李先生說,和崔女士發生矛盾後,他積極溝通,並對竹子進行了調節,使竹子不會對採光有影響。
“我不同意截短竹子,我視竹如命,竹子一截短就死了,現在也不是挪竹子的時間,等這一撥竹子死了,我就不種了。”李先生如是說。
據悉,法官將到當事人家中現場開庭。 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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