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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0月17日訊記者蔡巖紅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今天公佈的通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通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也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此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通知指出,各地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爲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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