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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監管,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使用藥品行爲,國家食藥監局近日發佈實施了《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醫療機構藥品的購進、儲存、調配、使用等行爲提出了規範要求,並對相關法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
《辦法》針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薄弱環節重點加強藥品調配和藥品拆零等方面的質量管理,鼓勵醫療機構通過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實現藥品流向的全程可追溯,同時對藥品召回提出了具體要求,以適應藥品監管有關規定。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發現假藥、劣藥,應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並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藥品召回義務。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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