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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前派籌碼當選後兌現錢
市社科院調查穗農村基層選舉賄選現象,建議完善制度設計與監督機制
近年來頻頻爆出的農村基層選舉中的“賄選”問題,在廣州是否存在?其嚴重和危害程度到底有多大?
近日出版的《廣州農村藍皮書》中,收錄了廣州市社科院完成的《廣州市農村基層選舉“賄選”問題研究》報告,該報告認爲,廣州市農村基層選舉中,賄選現象已經較爲普遍,而“界定難、取證難、處理難”等客觀原因的存在,使賄選問題目前很難得到有效遏制,建議完善制度,鼓勵和規範候選人進行公開競選,同時,建立對賄選問題的外部監督機制。
-現象
如果說早期的賄選行爲是原始的“一手交錢,一手劃票”,現在的賄選內容則呈現方式多元化、隱蔽化的傾向,已經從“明賄”向“暗賄”轉型。
賄選現象較普遍
富裕近郊貧困山區都存在
廣州市社科院於去年3月至7月,就廣州農村基層組織換屆選舉中出現的“賄選”問題,對廣州市各區、縣級市進行了調研。結合民政部門的統計資料發現,從1999年開始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以來,賄選問題有越來越普遍且手法越來越“先進”的趨勢。
根據調查,社科院報告認爲,廣州市農村基層選舉中,賄選現象比較普遍,賄選不僅存在於富裕的近郊,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山區和遠郊也同樣存在。以廣州市某區爲例,2005年、2008年這兩個選舉年,區選舉辦在換屆選舉期間共調查處理了147例涉及選舉行爲不當的案件,其中僅村民舉報涉嫌賄選的案例就有50例。報告認爲,賄選行爲具有傳播和傳染性,如果沒有有效的治理,將在農村選舉中呈現更廣的蔓延態勢。
賄選形式多樣化
從送油米上升到派發籌碼
報告稱,如果說早期的賄選行爲是原始的“一手交錢,一手劃票”,現在的賄選內容則呈現方式多元化、隱蔽化的傾向,已經從“明賄”向“暗賄”轉型。
據社科院調研發現,雖然宴請仍是最常見的賄選形式,但發購物卡、送油米、提供免費娛樂或旅遊等形式也已較爲常見,並且,賄選的物品價值和金額數量節節攀升,有增大的趨勢,購買選票的金額不再是100元、200元一張,在舉報案例中已出現1000元、2000元一張的現象。更爲“先進”的則會以資助村公益事業爲名進行賄選,比如承諾建設村的公共設施,或以敬老扶幼的名義給予選民一些利益等。
實際上,即便是宴請,現在也多打着紅白喜事和人情往來的旗號,更有甚者已發展到選前先承諾和協議、成功後再兌現實施的方式,例如,2008年的選舉中,有村民舉報某候選人派發籌碼,承諾當選後村民可以憑籌碼領錢。
賄選手段隱蔽化
競選者不出面,由“競選班子”賄選
在賄選手段方面,調查發現,現在的賄選行爲已經很少由競選者及其近親實施,而是由其“競選班子”實施,這些人多由競選者的朋友、家族勢力或者僱傭的閒散人員甚至黑惡勢力組成。這些人一般和候選人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空間,是“自己人”,使競選者不必親自面對選民行賄,而是依據參與賄選者的社會關聯來制訂賄選拉票方案,明確行賄人員分工和受賄目標,並確保選舉的各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跟蹤監督,呈現出強組織性的特點。即便被發現,也有很強的隱蔽性。
也正是這種“高級”形式的出現,鄉村政治中也出現了諸如“黑金政治”、黑惡勢力介入選舉、出賣村民公共利益換取選票、實施縱向賄賂等現象。更有“先知先覺”者,已經發展到提前半年甚至一年時間開始“拜票”。
社科院報告認爲,這種“以利益輸送的方式,影響或改變選民意志的”賄選行爲,已嚴重影響村民自治的順利推進,成爲“寄生在民主政治體制上的一顆毒瘤”。不僅損害政府的形象與公信力,更可能造成基層選民“政治冷漠”,成爲對政府不信任和幹羣關係緊張的來源。
-問題
社科院調查發現,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隨着賄選手法的不斷“創新”,目前仍缺乏對賄選進行有效遏制的監管細則。
賄選治理遇三難:界定難、取證難、處理難
對於賄選問題,其實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規定。但社科院調查發現,在實際操作中,特別是賄選手法的不斷“創新”,仍缺乏對賄選進行有效遏制的監管細則。
社科院報告認爲,農村“熟人社會”或者“半熟人社會”的人際關係特徵,不僅降低了賄選成本,而且在各種社會關係掩蓋下對賄選行爲的認定也有很大的困難。在賄選治理過程中,村民舉報、選舉觀察員制度、媒體監督都是揭發賄選行爲的渠道。但在被舉報的賄選案例中,最終查實爲賄選並受到處罰的個案非常少,其原因,一方面不乏落選者藉此打擊報復當選者,另一方面是賄選治理面臨的“三難”:界定難、取證難、處理難。
如前所述,賄選行爲的隱蔽性和利益關聯性,使其取證非常困難,同時,如何界定賄選,在實際操作中也有難度,相關法規規定缺乏清晰界定。其他的諸如賄選查處主體權責不明、基層選舉未納入選舉訴訟範圍、賄選處罰頂多是當選無效等原因,使法制層面的反賄選缺乏足夠威懾力。加上實際選舉程序和操作上可能存在的疏漏,使賄選難以監督和防範。
-建議
以制度保障村民自治權
社科院報告認爲,農村基層選舉的賄選治理,首先是一個政治問題,要保證農村基層民主在沒有干擾的環境中展開,這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責任;同時也是思想認識問題,基層的黨政機關幹部要轉變觀念,尊重和保護村民的自治權利;其次,這更是一個制度的設計與執行的問題,要提供一系列制度與程序保證村民自治權利的實現。
制定“地方條例”規範選舉
該報告建議,應建立健全村民選舉權利救濟制度,完善對村委會選舉違法行爲的處理機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在目前國家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爲了保護村民的權利,廣州市可制定相關的“地方條例”規範農村基層的選舉行爲,並在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設立相應的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處理選舉中出現的違法行爲。讓司法介入賄選調查,比如在換屆選舉年設立專門的選舉糾紛臨時審判庭,專設一套程序用於選舉訴訟;對賄選進行明確界定等。
引入外部監督機制
報告認爲賄選現象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咎於選舉過程中監督主體的缺位。建議引入外部監督機制,由沒有利益牽涉的第三者承擔監督主體職責。如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前成立村委會選舉監督小組,吸納各鄉鎮人大代表、媒體工作者、有關專家學者、民政、組織等部門工作人員作爲觀察員參加。
選舉前期也應加強規範
報告認爲,選舉的前期,也應該進一步規範。報告建議,有必要在選舉的前期階段通過一定的方式規範候選人的競選行爲,這樣即能達到不限制候選人的民主權利,又可將競選行爲納入規範化的軌道。報告還建議,在選舉的前期階段,由選舉委員會在村委會辦公場所安排候選人進行一至兩場公開辯論,辯論會由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並開放給本村村民旁聽。在辯論過程中,候選人的承諾應該是對全體村民的公開承諾,應該有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