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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明明得了水痘,醫生卻誤診爲軟疣,並告知患者要全部扎破,導致患者身體上瘢痕累累。事發後,患者一紙訴狀呈至公堂,要求醫院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多項損失。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病例屬於四級醫療事故,被告醫院承擔90%責任,一審判令醫院賠償患者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100餘元,並承擔鑑定費3000元。
2010年7月16日,13歲的初中女生林蓉(化名)因面部、身體起泡,到本市南開區一家醫院皮膚科治療,其病情經醫院診斷爲“傳染性軟疣”,隨後醫生將林蓉小丘疹頂端夾破,發現奶酪樣物流出。據林蓉稱,回到家後她亦遵醫囑將長出的水泡全部用針扎破,但病情並未見好轉。三天後,因病情惡化,林蓉又去另一家醫院就診,被診斷爲“水痘”,此後,林蓉又到第三家醫院就診,診斷結果也是“水痘”。據此,林蓉認爲,上述南開區某醫院的錯誤診斷及治療,導致其身體留下多處疤痕,遂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6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醫院表示,經南開區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被告存在誤診、誤治的行爲,並構成四級醫療事故。由於被告的行爲給原告造成的人身傷害及原告家長的精神痛苦,被告深表歉意。對於原告的訴求,同意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南開區醫學會於鑑定過程中對患者林蓉現場查體顯示:“右側額部、軀幹、雙大腿散在孤立的色素沉着斑,以大腿表現明顯,右下頜1個、右肩背2個、前胸約6個,約0.1×0.3平方釐米條索狀增生性瘢痕,呈粉紅色質硬,無明顯自覺症狀。”現原告自述尚未痊癒,仍需除疤等治療。截至2010年8月28日,原告已支付醫藥費1610元。南開區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分析意見爲:“被告醫院在對患者林蓉的診治過程中:1、存在錯誤診斷,即將水痘誤診爲傳染性軟疣;2、醫生採用錯誤的治療方法;3、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因患者系疤痕體質,即使正確的診斷和治療,同樣會出現萎縮性瘢痕或增生性瘢痕。”結論爲,該病例屬於四級醫療事故,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患者林蓉與被告系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有對患者正確、及時的診斷和治療的義務。原、被告就此醫患糾紛成訴後,法院委託南開區醫學會對此例醫患糾紛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被告的醫療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事故等級、責任程度等,原、被告對上述鑑定結論均無異議,故對該鑑定結論予以採信。依鑑定結論可以認定,被告對患者的病情診斷及治療存在錯誤,是本例醫療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原告系疤痕體質,是導致瘢痕出現的次要原因,故應承擔次要責任。綜上,綜合原被告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原告的實際情況,確定由被告醫院承擔90%的賠償責任,由原告自行承擔10%責任。(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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