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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陳女士近日向記者反映,三個月前,她在房主王女士那裏看上一間門面房,想要租下來做生意,於是先交了1000元押金。過了一兩天,在還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和沒有使用房子的情況下,陳女士因爲個別原因不想再租這個房子了,遂向王女士說明了情況,王女士答應退還押金,但要求等房子租出去以後再退。可事後王女士遲遲不退押金。
18日,記者電話聯繫上房主王女士,她說因爲陳女士交了押金而事後又反悔,導致她的房子兩個月後才租出去,如果陳女士想要回押金,必須賠償她兩個月的房租。
記者就此糾紛諮詢了山東品衆元律師事務所的王自豪律師。他分析,根據雙方的約定,該1000元的性質屬於押金,在合同解除或雙方約定的條件滿足時,房主應當將該1000元退還。如果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屬於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從本案例看,陳女士雖然交納了1000元租房押金,但租賃期限、租金等還沒有明確約定,雙方的房屋租賃關係並沒有正式建立。陳女士退房時經過了房主的同意,因此陳女士有權要求房主全額返還該1000元押金。
記者崔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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