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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律師進社區由濱海新區漢沽的律師們爲居民就從業、傭工問題答疑解惑。
張某曾就職於一家電子公司,今年5月份,張某因個人原因無故曠工累計三天。公司方的人事部門表示當初曾找過張某談話,但張某卻對自己的行爲不以爲然。事後,他每有請假就只是發信息給部門主任,不管批准與否都直接不來上班,對公司造成了極爲不良的影響。公司考慮根據《員工手冊》開除張某,不知道這樣是否合法。
解答:《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或者說合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由用人單位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如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等;明確告知勞動者。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只要同時具備以上四要件,就可以作爲審理勞動爭議的參考依據。合法、合理且具有操作性的《員工手冊》可以作爲處理違紀員工的依據。(記者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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