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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無業男子,於夜晚在大街上無故毆打行人,並用改錐將行人面部戳傷。鑑於該男子犯罪時有限定責任能力,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東麗區法院日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今年3月29日22時許,家住本市河東區的無業男子何某在東麗區一住宅小區門前,跟隨從附近超市下班的被害人杜勇、杜培(均系化名)兄妹倆。行走中,何某突然掏出改錐毆打杜勇,後逃離現場。不一會兒,何某又騎自行車返回,趁杜勇不備,用隨身攜帶的改錐扎入其面部後逃逸。經鑑定,杜勇眼眶骨折、上頜竇骨折、面部損傷程度爲輕傷。後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今年7月19日,經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鑑定委員會鑑定,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責任能力。
法律鏈接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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