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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許超聲)財政部昨天下放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這意味着化解地方債務風險“一攬子”舉措的地方自主發債,終於走出關鍵一步。
根據財政部的通知,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爲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期限分爲3年和5年,兩者的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
自行發債與自主發債區別在於,自行發債是指總的指標由中央分配,例如發行規模,怎麼利用,未來償還等。而自主發債是指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部分自負。自行發債是中央代發與自主發債之間的一種過渡,也是一種準備。
有專家指出,除了舉新債還舊債的短期作用外,更重要的,它爲地方建立了有效的融資機制,是中央推進地方政府陽光財政、陽光融資的重要措施。而首批試點選擇上海、浙江、廣東和深圳,主要是這些地區財政還款能力比較強、經濟發展較快、財政收入平穩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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