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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工地及周圍環境的保潔工作,並遵守下列規定:(一)臨街工地設置實牆圍擋,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過實牆圍擋的高度,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二)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擋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築材料,經批准佔用道路堆放的應當碼放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應當圍擋存放;(三)工地出入口處有防治車輛污染道路的措施;(四)工地內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臨時廁所,並保持清潔;(五)工程竣工要及時對場地進行清整,達到地平場淨。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鋪設、維修道路或者進行地下管線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作業現場設置圍擋,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齊;(二)排放泥漿不得污染道路;(三)及時清除餘土和廢棄物,恢復路面整潔。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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