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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區教師進修學校食堂工作三年有餘,得到的報酬一直沒能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而且一直沒有依據相關法規簽訂勞動合同。”日前,因故被校方辭退的夏女士向本報反映了上述遭遇,希望得到公正合理的對待。
夏女士反映說:“我是2008年6月3日經過熟人介紹到河北區教師進修學校食堂工作,商定的月薪爲500元。2009年6月起,校方給我加了100元。另外,和我一起幹活的3個人中有一個人退休,原來4個人的活只能3個人幹,因此校方給我們每人加了200元。今年9月23日,我和同事發生了口角。25日,我接到食堂一位師傅的電話,告訴我職工吵架對學校影響不好,已決定將我辭退。”
夏女士說,對於被辭退,她沒有什麼怨言,但令她一直不太明白的是,500元的工資爲什麼一直由一家名叫北團家潔服務公司的單位發給她,其他的部分纔是到學校會計處領取。而且,在三年多的時間裏,學校一直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爲她上任何保險。“現在更是漲到了1160元,可我的收入水平一直遠遠低於最低標準,現在被辭退了,我能不能得到相應補償?”
相關法規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將勞動合同文書交付給勞動者,並代爲投保相應保險。記者及時與河北區教師進修學校取得了聯繫。該校總務處負責人介紹:“當時說好了,她的工資由北團家潔服務公司發放,即使籤合同或代爲投保,也應該由北團公司負責,跟學校沒關係。”至於工資以外的300元,該負責人解釋是因爲夏女士“表現好”而給的獎勵。
然而,夏女士說:“我跟北團公司沒有任何關係,而且工作地點也在學校,我也不知道爲什麼我的工資由北團公司發給我。”北團家潔服務公司負責人王女士介紹,“我們與河北區教師進修學校有合作關係,當初校方說他們不方便給臨時工發工資,所以每月都是將夏女士的500元轉到公司賬上,由我們代爲發放。既然用人單位不是我們,所以我們沒條件跟夏女士籤勞動合同。”
就此,記者致電河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依上述情況看,夏女士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投社會保險,並參考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補發工作期間的工資。依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夏女士的要求應該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
-本報記者陳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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