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十七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營造和砍伐,不得破壞。護堤護岸林木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審覈發放採伐許可證。城市建成區內行洪河道護堤護岸林木的營造和管理,按照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擴建排水口門或者設置臨時排水泵點的審批。向河道排水應當服從防汛統一調度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排水口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排水口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體。
第三十條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其他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涉及防洪安全的,報審時應附具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原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審查手續。
第三十三條城市、村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城市、村鎮建設規劃的臨河界限爲河道管理範圍的外緣線。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涉及河道管理範圍的,應當事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本條例施行前佔用河道堤防的建築物,應當逐步遷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