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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不得高消費
法院公告對自然人高消費的限制包括:不得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及駕駛或乘坐小轎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不得在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房和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不得購買、新建、擴建和裝修房屋;不得外出旅遊、度假及爲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和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高消費的限制包括:限制其抵押、轉讓、贈送他人財產或爲他人提供擔保;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公款外出旅遊或在賓館、飯店、酒樓、西餐廳、夜總會、健身房和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限制其使用轎車、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和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消費;限制其單位年度分配花紅;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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