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客人將球打進高爾夫球場人工湖內後,一般都不要了”,馮書凱稱,他正是掌握了這個規律後,串通球場保安,從人工湖中打撈了1620粒高爾夫球。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盜竊罪判處馮書凱等人有期徒刑3年。
馮書凱今年28歲,被捕前他經營着一家高爾夫球專賣店,專門從事二手球批發。在發現“湖中球”這一生財之道後,馮書凱首先買通了北京萬柳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的保安員張永永和張偉,答應每撈一個球給他們一塊錢。
馮書凱說,因爲球都是由球場統一處理,不允許外人打撈,而且球場是封閉的,並且有保安員巡邏,如果不串通保安員,很難進入。此後,馮書凱又僱傭了25歲的河北男子李廣爲幫他打撈,雙方約定每撈一個球給一個球的錢。
2010年3月下旬至5月8日之間,兩名保安員先後四次將馮書凱等人帶入球場並負責望風。此外,他們還通過監控告知馮書凱等人其他保安巡邏的方位。在此期間,他們一共打撈了1620粒高爾夫球,鑑定價值爲1萬餘元。在第四次打撈時,馮書凱等人被巡邏的保安隊長髮現。
據該高爾夫球場安全事務部經理證言,球場內共有6個人工湖,客人打球技術發揮不好,就把球打進湖裏了。這些球都是會員花錢買的下場專用球,打到湖內一般他們就不要了,球場安全事務部負責清理打撈湖中高爾夫球,每年上交2萬個球,撈多了有獎勵。打撈上的高爾夫球由公司統一處理,可以作練習用球使用。
據瞭解,馮書凱的家屬賠償了高爾夫球場1.5萬損失,球場表示希望法院從輕或者免除對馮書凱的刑事責任。
馮書凱的律師則提出,客人遺失的高爾夫球所有權屬於客人而不是球場,馮書凱的行爲最多隻是擾亂了球場秩序不構成犯罪。
法院認爲,不論打飛的球屬於客人佔有還是球場佔有,都不屬於馮書凱等人,因此他們已經構成盜竊罪,並判處他們有期徒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