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潘從武於兮謝凡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文先生將一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他訴稱自己的兒子2008年12月出生,2009年他爲兒子投保。2010年7月孩子發生抽搐,經醫院診斷患有繼發性癲癇和腦性癱瘓合併症。他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並解除了保險合同。
法庭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迴應說,因爲文先生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他們於2010年8月作出瞭解除保險合同、拒絕賠償,並不退還保費的決定。
法院查明,當初文先生爲兒子購買這份保險時,保險公司在《人身保險投保書》的健康告知中,就投保人、被保險人過去一年是否去醫院進行過治療,出生時是否有窒息等異常情況,是否有畸形、抽搐、腦癱等健康狀況進行了詢問,文先生均表示沒有以上情況,並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處承諾在投保書中填寫的健康、財務及其他內容均屬實。
法院還查明,文先生的兒子出生後曾因輕度窒息在醫院新生兒科搶救,在出生6小時後即被醫院初步診斷爲:新生兒輕度窒息、吸入性肺炎、低血糖症、顱內出血。2010年7月,文先生的兒子因抽搐入院,而保險公司拒賠,原因是文先生隱瞞了孩子的健康狀況。
法院認爲,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爲保險標的的一種民事合同,由於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訂立保險合同必須以最大誠信爲原則:即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本案中,文先生對保險公司各項條款,均確認簽字,應視爲被告已經盡到說明義務,所以文先生關於他並沒有閱讀保單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文先生的訴訟請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