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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0月始,全國法院系統推行“量刑規範化”的刑事司法改革,已有一年。其間,最高人民法院下發多個規範量刑程序和指導刑罰裁判的文件,還進行了多個層次的刑事法官輪訓。各地方省級司法機關也制定出涉及罪名更爲廣泛的“量刑意見”或者“刑罰適用規範”,以平衡地區內的量刑尺度。
現在看來,量刑的規範化改革確實需要實現制度、規範的變革,也必須實現理念、技術的轉變。我以爲當務之急是要儘快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適用規範標準和操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提出了“規範司法行爲,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量刑規範化改革目標,這一點必須始終堅持。不過,從實際情況看,除了通過正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構建起在法庭上獨立於案件事實審查的量刑審理,以及控辯雙方的量刑單獨辯論程序外,目前更爲重要的,是要通過民主和公開的途徑,集思廣益,建立起常見罪名犯罪情節和刑罰選擇的“量刑標準”和“裁量規範”。
當下量刑的規範化及標準具體化的重任,必然落到最高人民法院身上。但目前由地方省、市一級法院探索制定具體犯罪量刑標準的努力,則可能會帶來統籌、平衡和備案協調方面的困難,加之地方司法機關原本就沒有“司法解釋”權,因此地方制定的各種犯罪量刑標準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恐怕始終是個問題。
從實踐情況看,如今法院的量刑審理,大多已被納入到控辯雙方可以在法庭上進行獨立舉證、辯論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體“量刑標準”及裁量尺度掌握在地方法院一家手中,或者這些標準還是由地方公檢法司機關“內部研究”制定,案件的其他當事人、辯護人(尤其是外地律師)都全然不知,廣大民衆也無法通過公開、正規的渠道獲取,刑事司法的公開性、民主性、科學性也將無從談起。
我想,在一個倡導民主和信守法治的社會中,司法裁判依據必須依法有據、全面公開。根據我國“罪刑法定”、“司法公開”的法律原則,刑事司法不能“地方化”,司法機關也不應留有對付犯罪的“祕密武器”——定罪或者量刑的“內部規定”。
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民主程序,集思廣益,迅速制定全國統一的常見犯罪量刑標準和裁判原則,改變目前犯罪量刑標準存在着的“地方化”、“祕密化”狀態,真正實現裁判依據全面公開,量刑過程公正透明,操作程序科學規範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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