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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院誤診爲直腸癌,患者在接受手術後二十多年裏身心遭受巨大痛苦。在確診未患癌症後,患者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院。北京市平谷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被告醫院賠償患者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原告初某起訴稱,1990年5月,她因排便困難到平谷區某醫院外科就診,該院檢查診斷爲直腸腫瘤晚期,併爲其做了腸造瘻手術。2011年3月,原告初某腹部造瘻化膿異常疼痛,後經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等多家醫院檢查,結論是未發現腫瘤,此時初某才確信自己被醫院誤診。
初某表示,因被告醫院誤診,她手術後一直排便困難,經常忍受小腹疼痛的折磨,給她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這樣的狀況一直持續了二十多年,於是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3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醫院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並採取不當的手術方式,造成原告初某身體損傷的後果,給她帶來了極大身體傷害和精神痛苦,不僅降低了她的勞動能力,減少了勞動收入,且嚴重影響了她的生活質量。據此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初某各項損失共計25.6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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