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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二
惡意欠薪應該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針對惡意欠薪行爲,規定了最高7年的刑期,這也引發爭議。有不少人認爲欠薪屬於民商法調整範疇,直接入罪,恐引起民法刑法衝突。
“並非普遍的欠薪行爲都要入罪。”高銘暄表示,入罪的欠薪行爲必須是惡意的,而且情節比較嚴重。“有些勞動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到頭來一分錢都拿不到,老闆明明有錢卻四處‘躲貓貓’,相關部門責令其支付仍拒不支付的,這就屬於惡意欠薪行爲。”
高銘暄說,面對這種惡意欠薪行爲,如果你通過民事手段來討薪,當然也是可以的,但費時又耗力。而將惡意欠薪界定爲犯罪行爲,其威懾作用是肯定的。
焦點三
醉駕入刑不以造成危害爲前提
在已經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吸引人眼球的無疑是醉駕入刑條款。該條款自今年5月1日施行以來,全國各地有不少駕駛員因爲酒後駕駛而入獄。這一法律條文猶如一把利劍,高懸於駕駛員的頭上,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但也有不少人質疑,認爲醉駕入刑條款太過嚴苛,對於那些未造成嚴重危害的醉駕者,應放他們一馬。
對此,高銘暄認爲,從立法的構成要件上看,醉駕入刑的本身並不要求必須要造成危害。“只要你醉酒達到一定標準,然後開車上路了,這本身就帶有危險性,屬於危險犯的範疇。”高銘暄表示,危險犯並不等同於結果犯,一定要有危害結果產生,而是隻要有給不特定人造成傷害的可能性,你就構成危險犯。
高銘暄指出,過去的交通事故很頻繁,而且有的後果非常嚴重,而從源頭上來說,造成交通事故的兩大重要原因:一個是飆車,一個是醉駕,“因此,將這兩種危險駕駛行爲入刑,立法的本意,是從源頭上來制止交通事故的產生。”(記者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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