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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麗娜)門頭溝某商務會館職員張某,盜竊顧客財物被抓獲後獲刑兩年半。因張某無力退賠損失,其工作的會館被事主訴至法院索賠。昨天記者從門頭溝法院獲悉,商務會館被判擔責賠償,因其不履行判決,法院強制劃扣賠償金5500元。
2008年,王某在門頭溝區一家商務會館住宿時,將皮包寄存在會館提供的更衣櫃內。當晚,會館員工張某撬開更衣櫃,盜走5500元。2009年9月,張某因盜竊罪獲刑兩年半,並被判令退賠王某5500元。因張某無錢退賠,且正在服刑期,隨後,王某將商務會館起訴,稱張某系在履行職務期間犯罪,會館構成違約應擔責賠償。
庭審時,該商務會館解釋稱,會館在前臺和更衣室顯著位置已經提示,如有貴重物品交到前臺保管。王某未將貴重物品交到前臺導致財物損失,會館並不存在過錯。另外,張某盜竊系其個人行爲,且其已成年,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院審理認定,王某到會館消費,與會館形成了有償服務合同關係。因會館疏忽致使王某被盜,已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雖然會館辯稱已張貼提示,但只能證明會館履行了提醒注意的義務,並不能成爲其對己違約的免責事由。法院判決該會館賠償王某經濟損失5500元。
因會館沒有主動履行賠償義務,今年8月底,王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經多方調查發現該會館有存款,立即將其凍結釦劃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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