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悅悅離開我們,已經三天了。因她的死引發的討論和思考,仍在繼續。
父母怎能那樣大意?18路人何至如此冷漠?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拾荒阿婆的救人之舉?世道人心真的淪落了嗎?這個社會到底得了什麼病?這名兩歲女童的死,以一種觸目驚心的方式,拷問着每個國人的靈魂。
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視角考慮問題,將“小悅悅父母”“18路人”和“拾荒阿婆”都替換成“我們”,然後捫心自問:我,能否比他們做得更好?我們,能否爲推動這個社會向真、向善、向美做些什麼?
本報記者採訪各領域知名專家十餘人,現將他們最有價值的思考以專題討論的形式呈現於此,以期推動這場討論走向縱深。
【焦點1】
是否應該立法懲治見死不救?
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
京華時報:小悅悅事件發生後,出現了“立法懲罰見死不救”的聲音,你對此是否贊成?
遲夙生:我不贊同通過立法來強制見死不救,這不符合我們國家的國情。這個還是要從道德層面上來解決。如果通過在刑法裏強硬立個罪,我覺得對公民太不公平了。貪官污吏那麼多都解決不了,能逼着老百姓在這個事情上給定個罪麼?
陳光中:見死不救是社會道德問題,採取法律的強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強制手段,不是一個萬靈的膏藥,這個社會不能什麼事情都通過國家的強制力量來治理,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規定了,道德跟不上來,也會導致有人一看到別人受傷,爲了不被追究責任,就跑掉了。這樣不解決問題。
阮齊林:從法理上講,見死不救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律不能懲罰人不做出一定的行爲,對見死不救者不能追究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進行立法追究,會使我們每個人的負擔很重,也可能導致一些人看到這種情況就躲避,這樣立法也是沒有效果的。另外,對於路人從道德上譴責也要注意分寸。有些人是事後諸葛亮。對於當事者,他們當時不一定對現場情況瞭解得那麼清楚。可能有的人既不瞭解其中的來龍去脈,自己又有很重要的事情,於是匆匆而過,這有可理解的成分。不要一味地指責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負面評價,付諸法律更加不妥。
邵建:見死不救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道德問題,對於道德的問題千萬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麼,而不是強迫你做什麼。見死不救這一行爲固然不善,但不是惡。這時法律如果出動,不僅是逼人爲善,而且直接侵害一個人可以不爲善的權利。法律作爲人的行爲的外在規範,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問題,必須發乎其內。以爲通過懲罰見死不救之類的立法就可以引發見義勇爲,就可以改善我們的道德,這是一種法律迷信。它會導致國人更加恐懼,以爲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會想盡各種辦法來逃避這類法律。結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實,社會的道德狀況也更加下墜。總之,道德問題的歸道德、法律問題的歸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醫,立法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朱永平:小悅悅事件發生後,我明確提出應該立法懲罰見死不救者,我認爲現在立法時機已經成熟。目前,我們國家的道德滑坡嚴重,特別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響,訛詐救助者、誣陷好人的情況讓社會風氣變得很壞。從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悅悅事件,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例說明,需要通過法律進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動法律產生的動力。比如醉酒駕駛造成羣死羣傷的案例,最終推動了危險駕駛罪的制定。
京華時報:如何進行立法設計?
朱永平:我主張把兩種行爲納入法律去調整,但不是納入刑法,而是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一種行爲是見危不救或者叫怠於救助。怠於救助應定義爲輕微的違法行爲,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正是調整人們的輕微違法行爲的一部法律。我們要設定,非職務的特定人羣,對處於危險狀況的人,要有通知、保護現場和實施一定救助的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三項義務,證據確鑿,就可以進行一定處罰,最高拘留15天,還可以進行警告或罰款。第二種是對誣陷、訛詐救助者的行爲,我認爲也可以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去調整。現在,誣陷、訛詐救助者的行爲在我們社會已經造成了極壞影響,但卻沒有法律去調整。因此,我主張,既要懲罰見危不救或者怠於救助的人,又要懲罰誣陷、訛詐救助者的人。
京華時報:多數人反對對見死不救進行立法懲罰,認爲這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立法強制可能引發公衆爲逃避處罰而故意遠離事故現場。
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後,都會有人想去規避。我們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關係,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東西上升爲法律的。另外,我們人人都可能處在需要被救助的狀況,不能等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們應該設身處地考慮這個問題。
京華時報:作爲關係心理學家,你也是贊同對見死不救進行立法的,你的理由是什麼?
胡慎之:人類所有行爲的動機只有兩個,一個是趨利,一個是避害。對於助人的動機,本來我們是要趨利,比如會讓我們心安。而當我們感覺不安全的時候,人類的動機就是避害爲主,爲了自保,我們就會選擇不去助人。我們現在的環境,人與人之間是一個不安全不信任的關係,太多關於“救人者反被冤枉”的案例,讓我們對做好事有擔心,小悅悅事件已經說明這一點。而如果立法規定見死不救要受到處罰,人們就會重新思考趨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還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會受到處罰。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規範人的行爲,讓人們對需要幫助者進行施救。
京華時報:可能也會有人爲了避害,跑得遠遠的。
胡慎之:就算他跑掉了,他的心裏還是會有很強烈的罪惡感,這會規範他的行爲,下次再碰到這樣的事情,他可能就不跑了。這是道德約束和法律約束的區別,法律會讓人有罪惡感,而道德只會讓人產生愧疚感。相比之下,罪惡感是很難消除的,而愧疚感會被一些合理化的東西消除。比如小悅悅事件,有路人會想,自己沒救,別人也沒救,他的內心譴責就會小很多,這在心理學上叫做“旁觀者效應”。
京華時報:有人提出,見死不救畢竟不惡,如果立法會直接侵害一個人可以不爲善的權利。
胡慎之:我們不要把它稱之爲善和惡的問題,這應該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作爲公民,我們都有責任去維護這個社會的生存環境。
【焦點2】
見義勇爲是否需要立法促進?
應擴大見義勇爲“義”字範圍
京華時報:有人建議,爲了讓人們放心做好事,可以立法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者。你怎麼看?
邵建:我覺得沒有必要。見義勇爲爲什麼要保護?它是不需要保護的。比如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可以了,老太主張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證據來,老太拿不出證據,彭宇就是安全的。但法官當時的邏輯是:如果不是你彭宇撞的,你爲什麼要做這個好事?這樣彭宇就很難辯。也就是說,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就可以保護見義勇爲者,如果再去立法就是多餘了。
朱永平:我非常贊同在全國立一部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的法律。目前,全國各地絕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權的市,對於見義勇爲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規或條例,但基本上都把見義勇爲定義爲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這樣的概念,有的還提到要“不顧個人安危”,我認爲這個概念把見義勇爲裏的“義”字框死了,應該把“不顧個人安危”刪掉,把“義”的範圍擴大化,把對路人的救助、把對危險狀況的救助,把通知、保護現場和實施一定救助的義務都納入到見義勇爲的範疇裏去,並在物質上對見義勇爲者重獎。而且國外的立法理念也是在確認自己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才去救人。如果確認自己沒有危險不去救人,纔是怠於救助。
【焦點3】
是否應追究父母監護責任?
父母爲第一位責任主體
京華時報:對於這件事,也有人提出應該追究小悅悅的父母疏於監護的責任。你怎麼看?
邵建:小悅悅的父母已經失去了他們的寶貝女兒,我覺得現在再說他們的監護不力,這個對父母太不公平了,也沒必要。這事如果放在歐美髮達國家,追究家長的責任我一點意見都沒有,但中國的情況不一樣,特別是那些農民工身份的父母,他們的生存太艱難、太不容易了,每天勞作繁重,很難時時刻刻把孩子帶在身邊,總是有疏忽的時候。這種情況下再談追究家長的監護問題,我感覺太奢侈了。
姚建龍:我是研究未成年人法的,從我的專業視角,我認爲這首先是一起有關兒童保護的悲劇性事件,其次纔是社會倫理道德問題。事件發生後,國內的媒體都在責備18名路人沒有施救,而且把小悅悅的父母看成是悲劇事件中廣獲同情的受害人。實際上,從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講,父母是兒童保護中第一位的責任主體,首先要把這個明確下來,才能討論路人的冷漠問題。試問,孩子沒有脫離父母監護,何來交通肇事?沒有交通肇事,何來路人冷漠。父母和路人是第一和第三的順序,現在沒有討論一,就直接跳到三了。
京華時報:你認爲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什麼?
姚建龍:這與文化背景有
【焦點4】
路人爲何如此冷漠?道德滑坡原因何在?
社會道德滑坡司法應承擔主要責任
京華時報:在這件事中,你認爲是什麼原因讓路人選擇了集體冷漠?其中反映出來的國人道德滑坡問題,原因是什麼?
遲夙生:我認爲社會道德的滑坡,司法應該承擔最主要的責任。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許雲鶴案,給社會風氣帶來了很壞影響。這兩起案件的判決都沒有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一部法律的制定,在總則裏都要考慮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的公德。但兩起案件,法官都是機械地執法,起到了很壞的作用,影響了百姓。要想讓老百姓從這些判決所帶來的陰影裏走出來,我認爲就得把案件改判,然後把改判後的案件廣泛宣傳。但我們國家很重要的問題是,法官判錯了案件不被追究。
邵建:我認爲不能太多譴責路人,那樣也不公平。那18名路人難道沒有惻隱之心嗎?肯定有,至於爲什麼沒有表現出來,我認爲應該到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中去找原因。社會環境不好會導致我們缺乏安全感,導致做好事的成本高,而且心有餘悸。特別是南京彭宇案的判決,影響特別惡劣,大家都不敢做好事,生怕給自己惹麻煩,因此出現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冷漠心態。
談方:小悅悅這件事是極其罕見的人性泯滅的悲劇,不救她的不僅僅是18個人,很多人在網上不記名調查中表示不會救她。但是,我還是認爲這不代表社會主流。第一,陳阿婆最後施救了;第二,後續的醫療救護中,大家都是全力以赴;第三,社會如此大規模的反思,甚至稱“刮骨療傷”,這也說明了社會的主流並非見死不救。我辦“中國好人網”3年半,網站登錄的好人好事有13000多條,我每天都被很多好人好事感動着。見義勇爲、捨命施救的不僅僅是18個人。汶川地震以及各種災難性事件中的大規模施救,這纔是主流。
京華時報:你覺得從小悅悅被撞倒到她被救起的387秒,以及事發後18名路過的路人,能否反映當下中國的道德狀態?
陳光金:我覺得不能。每個時期都有見死不救的事件發生。每個時期也都有見義勇爲的事蹟涌現。現在有一種傾向是容易把個案上升到整體全局。這其實側面反映了人們對社會的某種情緒。
京華時報:你覺得悲劇的釀成原因有哪些?
陳光金:首先,從整體來講,中國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轉型期,也是矛盾的高發期。這樣的過程中每一個人當然都覺得應該從高速的發展中分一杯羹,但是期望和現實的差距、橫向的比較中,人們很容易形成不滿的情緒。有的人發展得不好,他不會去分析爲什麼自己不好,反過來會去懷疑發展得好的人有問題。而恰恰一部分發展得好的人確實有問題,證實了這部分人普遍的推測。這是轉型期的一種社會病。這個轉型期需要沉澱和穩定的過程。過10至20年,到了成熟期的時候,人們會漸漸理性。
此外,媒體的炒作、誇大也沒有起到好作用。媒體對過往一些事件的過分渲染讓人們覺得每個人都不值得信任。對正面的報道嗤之以鼻,非要發掘有什麼壞的問題,如果媒體不正確對待這些問題,社會心態容易走向極端。媒體報道要就事論事,要講究證據。批評監督是天然的職責,但是必須有一個邊界。造謠、誇大式的監督是有問題的。當下社會網絡媒體的發展也像酵母一樣,是一個放大機制,當人們有不滿情緒的時候,放大的方向就是向負面發展。
京華時報:有一種觀點認爲,是媒體對彭宇案、許雲鶴案的報道和過分渲染給人造成好人沒好報的印象,加劇了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你認同這一觀點嗎?
陳力丹:道德滑坡是人所共知的,這不是媒體的責任。因爲媒體的新聞價值選擇就是異常事件,這就造成了無形中事件被放大。當然,媒體固然要在本身的職業道德範圍內進行檢討,是不是虛誇、是不是失實。遇到某些一哄而起的事件的時候,不要去炒作。但媒體反映的社會現實還是社會現實。道德滑坡就是道德滑坡,不要拉不出屎怪茅房。
新聞是幹什麼的?新聞媒體就是社會的監測器和瞭望哨。發現危險的情況,要告訴羣體,這是爲了羣體的整體的安全。人們需要你的信息來獲知安全感,這是新聞工作的本質,而不在於是好事還是壞事。小心這個地方有問題,小心那個地方有問題,這纔是媒體的職責。警戒壞事是人的生存需要。不允許我們說壞事等於不允許我們告訴別人危險。這甚至都不僅僅是人的需要,大家看看動物世界就明白了,動物在生存的時候,總有幾個動物在周圍巡視,發現危險情況就會發出信息,於是整體就會跑走。那幾個動物就像我們新聞媒體。
【焦點5】
如何改善社會道德環境?
重拾社會信任關鍵在重建政府信任
京華時報:你在上面講到很多問題是因爲社會轉型造成的,那麼,身處轉型期的我們應該怎麼辦?
陳光金:我們當然應該有所作爲。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制度建設。與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民生相關的領域,一定要完善規則、強化執行力度。尤其要處理好強勢與弱勢的關係。比如一定要堅決打擊售假販假、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司法執法中要嚴格依法,避免出現冤情擴散到社會上去,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權。對日常行爲也要強調法律制約,比如見死不救考慮納入法律的懲罰等等。爲什麼形成“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因爲撞死的懲罰小於撞傷的成本。這些必須通過嚴懲起到社會警示作用。
京華時報: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如何才能重拾?所謂“人情冷漠”的問題,如何才能解決?
陳光金:無可否認,我們當下信任水平有所下降。這一點,政府在司法、執法和行政領域是否按規則去辦事很重要,到底是規則還是潛規則在起作用?這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如果大家都按照規則來辦事,就會有確定性,相互之間的信任就會提升。而規則大多數是政府制定的,要重拾社會信任,重建政府的信任是一個關鍵的問題,然後才談得上社會的信任。
邵建:我認爲有必要加強公民的道德意識教育,加強傳統文化學習。在優良傳統文化保留得好的社會,人們是樂於助人的,因爲助人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意想不到的社會成本,他們享受自己因幫助別人而帶來的內心的快樂。但在我們目前的社會,人們感受不到幫助別人的樂趣,還要提防自己將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作爲社會成員,都應該多學習傳統文化,用它來指導我們的行爲。另外,社會是一個網絡,應加強社羣建構,把彼此陌生的區域建設成熟人社會,加強人們互助性的聯繫,提高責任感。
京華時報:如何才能鼓勵人們見義勇爲?
遲夙生:我認爲可以通過社會呼籲。前幾天,我和胡益華律師成立了“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師聯盟。如果以後有人主動救人遭遇訛詐,律師聯盟將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我們的最大初衷就是消除好心人在助人爲樂時的後顧之憂。通過這些引領,使耍賴者少耍賴,救助者少點麻煩。我認爲目前用這些方式解決比較妥當。
談方:我們的政府要通過這件事深刻反思,把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同步發展。我所接觸到的一些“好人沒好報”的事情,大部分跟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爲有關,是他們沒有擔當起懲惡揚善的職責。很多好人在推諉扯皮中繼續受到傷害。表面上受傷的是個人,實際上受傷的是整個社會道德。
最近我們說的文化體制改革,絕不能僅僅理解成是文化產業的發展,更需要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進行加強,否則會形成誤讀。
要把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思想道德建設放到最重要的位置。要明白文化體制的發展和改革是爲了傳承和承載這些東西的。而當務之急,我建議開展一次“好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的專項治理活動。就像打黑,打擊黃賭毒一樣的,在全國去調查摸底好人沒好報的例子有多少。被冤枉的還他們公道,傷病的給予救治,因做好人去世的,要給予他的家人關愛。總之,溫暖好人心。
關。中國人缺乏兒童權利的觀念,認爲孩子是父母的,父母失去了孩子很悲慘,要去同情,也就是以父母爲重心考慮問題。父母當然是受害人,但是我們把重心向前移一步就會發現,兒童纔是受害者。而誰造成了兒童受害現象,首先是父母沒有監護好。
京華時報:有人提出,父母失去孩子已經很悲慘了,這時再去責怪他們太殘酷。
姚建龍:這確實是個兩難的問題。按照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這時還去責難小悅悅父母,甚至主張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無疑是在傷口上撒鹽。但撒鹽是必要的消毒措施。這起事件中,小悅悅是一個只有兩歲多的完全無行爲能力人,她沒有危險意識,她已離家百米,跑出去六七分鐘後,她的母親纔到。中國的父母很多時候都沒有對孩子暫時脫離監護會有危險的意識。他們總會有無數“理所當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將未成年子女獨自放任在危險的地方,認爲他們沒有辦法,要忙着謀生。可是謀生的目的是什麼?還不是讓孩子生活得更好嗎?我認爲,孩子的監護與貧富沒有關係,主要是父母對自己法律責任的認識。通過這起悲劇事件,我們應該讓父母明白一個最簡單、最淺顯,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視的道理,那就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這是父母的法律責任,而且是沉重的法律責任。(裴曉蘭張然)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