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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司機駕車時因交通事故與他人發生糾紛,經調查,公安機關認定其故意拖帶對方,並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該司機不服,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處罰決定。今天上午,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維持前述判決。
原告倪某起訴稱,2010年12月30日16時15分許,他駕車行駛至和平區成都道90中學門前時,後視鏡與前方逆向而來的行人郭某相刮蹭。倪某停車後,郭某對其汽車進行擊打,雙方發生口角,後在倪某啓動汽車準備離去時,郭某突然爬上其汽車前機蓋,駕齡只有3個月的倪某驚慌失措,一時緊張沒有采取合理制動措施,致使郭某被拖帶出幾米。在郭某要求下,倪某駕車靠邊停放,哪知郭某又爬到車的前機蓋上。因爲擔心郭某被甩下車,倪某沒有采取緊急制動,緩慢用怠速行駛,致使郭某又被拖帶數米。隨後路人報警,但郭某不同意交通隊的調解處理意見,到公安和平分局新興路派出所報案,稱倪某對其故意拖帶觸犯故意殺人罪。今年4月8日,和平分局對倪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經行政複議維持原處罰決定。但倪某認爲,和平分局認定其故意拖帶是錯誤的,爲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今日法庭上,被告提出,辦案民警經過調查證實,事發當天,倪某駕駛轎車在和平區成都道90中學門前,因交通事故問題與郭某發生糾紛,郭某阻止其離開現場時被倪某故意用車拖帶一段距離。上述事實,有倪某及郭某的詢問筆錄、證人任某的詢問筆錄、監控錄像等證據證實,倪某的違法行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事發後,交管局和平支隊認定倪某在交通事故中負全責。辦案民警爲雙方調解過程中,倪某拒不供認其故意傷害行爲,未能與郭某達成和解。爲此,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倪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請求法院依法維持和平分局的裁決。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人適用傳喚、詢問、取證、告知、作出決定的程序。被告履行了上述程序,同時被告在行政執法中沒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行爲,被告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和平分局於今年4月8日對原告倪某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今晚報記者孫啓明通訊員趙傑吉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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