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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 宋強是某工廠的工人。半個月前,他騎着電動車到單位上夜班,途經工廠前一段馬路,由於工廠內經常運送貨物進出,這段馬路坑窪不平。馬路上有個井蓋已經被軋得塌落了,但因爲天色較暗、宋強被該“陷阱”絆倒,造成鼻骨骨折,下顎骨骨折等嚴重損傷。
工廠經調查,查到該井蓋是相關部門幾個月前更換的,更換後不久井蓋出現不明顯的裂縫,施工人員也清楚這件事,但由於未影響到井蓋的正常使用,該部門就沒有再更換新的。幾個月來,工廠經常有運送貨物的車輛進出,正巧在宋強出事的當天將井蓋軋塌,井蓋軋塌後工廠並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修補,也未設置警示標誌。但工廠並沒有對宋強的傷害作出賠償,反而認爲應由井蓋負責單位和宋強本人負責,宋強不服,欲討個說法。
融耀律師事務所王梅律師說,民法通則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井蓋的主要負責部門裝置不合質量要求的井蓋,主觀上有過錯,是造成宋強摔傷的原因之一,該部門應對此負賠償責任。另外,工廠裝運貨物的車輛將井蓋軋塌,理應及時通知管理部門維修更換,但宋強所在工廠並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工廠和管理部門應當對宋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