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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10月25日訊(記者董傳同通訊員馬勤福徐飛) “孩子沒管教好我有責任,可商家賣給孩子這麼貴的東西還不退,這也說不過去啊。”近日,臨邑縣王女士11歲的兒子從家裏偷了500元錢購買了一部MP4,王女士發現後要求商店退貨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王女士來到臨邑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王女士向消協反映:“中午剛領的1500元工資,下午就剩下1000元了”,便問孩子是否拿了。在她的追問下,孩子承認了偷拿一些錢去附近商店買了一部MP4。王女士讓孩子交出MP4,帶着孩子去商店退貨。店主卻以“商品一經出售,除質量問題概不退貨”爲由拒絕了王女士的要求。王女士多次交涉未果。
經調查,王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消協工作人員向該商店經營者講解,《民法通則》中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才具法律效力,所以11歲孩子的購買行爲無效。經過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商店最終給退了貨。
工商執法人員提醒經營者:在向無監護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大額商品時,應當詢問孩子是否經過父母同意,或要求其父母陪同購買,避免因類似情況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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