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
張某於2007年在某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商品住宅。2008年,開發商在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商品住宅使用備案通知書後將該房屋交付給張某。張某收房後發現該房屋煙道小於省標準,還有其他一些質量問題,向開發商要求賠償不得,就以建設行政部門在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卻仍予以備案的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爲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住建局作出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
分歧
對於建設行政部門的交付使用備案行爲是否屬於行政訴訟調整範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交付使用備案行爲不是具體行政行爲,不屬於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二種意見認爲,商品住宅交付備案行爲符合具體行政行爲的構成要件,屬於行政訴訟的調整範圍,應成爲法院司法審查的對象。
評析
筆者基本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備案行爲已包含行政行爲所滿足的主體要素和職權要素。交付使用備案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和要求作出的行政行爲,具備具體行政行爲所要求的主體要素和職權要素。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後,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查,若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行爲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給予辦理竣工備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爲,只要不屬於列舉的排除事項之列,均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均應受理。
商品房的質量不僅關係房屋本身的價值與功能,而且涉及公共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是政府監管的重點。如果這種權利作出的行政行爲得不到救濟,勢必會導致規劃行政權力的濫用,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確實的保障。
(作者單位: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