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料圖片:原中山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啓紅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原中山市市長李啓紅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李啓紅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對李啓紅進行宣判。同案犯鄭旭齡、週中星、林小雁、譚慶中、鄭浩枝、林永安、陳慶雲、李啓明、費朝暉同時獲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李啓紅犯罪事實:
一、李啓紅、譚慶中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林小雁、林永安內幕交易,李啓明洗錢的事實
2006年底,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東公用集團公司籌備集團公司整體上市。2007年4月至5月,譚慶中籌劃將公用集團公司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並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期間,譚慶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啓紅作彙報,李啓紅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譚慶中又將此事向中山市委書記陳根楷作了彙報,陳根楷表示同意並讓李啓紅具體負責此事。隨後,譚慶中將已向陳根楷彙報的事告知被告人鄭旭齡,並要求鄭旭齡就上述重組事項草擬一份書面材料。後鄭旭齡草擬了一份公用集團整體上市項目建議書,譚慶中於當月26日就該建議書正式向李啓紅作了彙報。同年7月3日,李啓紅、譚慶中、鄭旭齡等人向中國證監會彙報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並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的工作情況。同日,公用科技公司發出公告,稱公司近期討論重大事項。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關於換股吸收合併公用集團及定向增發收購鄉鎮供水資產初步方案,並以該初步方案致函中國證監會。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復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會向社會公開發布了關於換股吸收合併公用集團及定向增發收購鄉鎮供水資產的預案公告。
中國證監會對於“公用科技”(2008年該證券名稱變更爲“中山公用”)相關問題調查後認定,公用集團公司將其優質資產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實現公用集團整體上市的預案在公開前屬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07年6月11日,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譚慶中向李啓紅彙報公用科技公司籌備資產重組事宜時提到公用科技股價會上漲,建議李啓紅讓林永安(李啓紅丈夫)購買。同年6月中旬,譚慶中在辦公室約見林永安,向其泄露有關公用科技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並建議其出資購買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啓紅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啓紅弟媳)泄露了上述內幕信息,並委託林小雁購買200萬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隨後,林小雁從林永安存款賬戶轉出236.5萬元,從李啓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賬戶轉出350萬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資金,籌集款項合計677.02萬元,並借用其弟林偉成和同事劉贊雄的名義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營業部辦理了證券交易開戶手續,後分別轉入林偉成賬戶400.02萬元,轉入劉贊雄賬戶277萬元,讓朋友關穗騰負責買賣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間,上述兩個證券賬戶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計買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萬股,買入資金6693262.37元,後於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陸續賣出,賬面收益19832350.52元。
爲應付中國證監會調查,掩蓋林小雁等內幕交易的犯罪事實,李啓明與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規避調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國證監會找到李啓明調查林小雁等人買賣公用科技股票的情況,李啓明得知林小雁買賣公用科技股票獲利1000餘萬元。2010年4月初,李啓明向林小雁提出轉款1000萬元至郭長祺的存款賬戶,用於收購建大電器工業(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權。隨後,林小雁安排林偉成於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轉款共1000萬至郭長祺的存款賬戶。
二、李啓紅受賄的事實:
(1)2006年至2010年,李啓紅利用擔任中共中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爲樑某某擔任中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等職務提供幫助,並接受樑某某請託,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爲樑某某順利解決其子女及親戚子女的入學問題,先後八次在家中共收受樑某某賄送的現金港幣40萬元。
(2)2009年6月至8月,李啓紅接受廣東省中山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關某某的請託,商請拱北海關副巡視員兼中山海關黨委副書記樑某某,爲曾經受過海關行政處罰的該公司申請雙A信用級別事項給予支持,並於同年9月,在家中收受關某某賄送的現金10萬元。
李啓紅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港幣四十萬元和人民幣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追繳李啓紅及林永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3萬元,林小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90萬元,鄭旭齡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25萬元,鄭浩枝及陳慶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5萬元,週中星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10萬元,上繳國庫。
案件宣判後,就本案的判決對規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廣東證監局法制處有關負責人談了幾點看法。
該負責人表示,從《刑法》和《證券法》立法精神來看,一切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的行爲均屬內幕交易,是法律打擊的對象。根據《證券法》規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義務,如果知情人將內幕信息告知“不相關的人員”,而這些“不相關人員”是不應該或者說無權獲得內幕信息的,那麼這種傳播就是違法的,通過違法方式得到內幕信息的行爲屬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這個案件中,譚慶中、鄭旭齡作爲公用科技公司資產重組工作的負責人,李啓紅作爲主管領導,在工作中知道了這個信息,三人應爲法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鄭浩枝、週中星知道這個內幕信息是由於李啓紅、譚慶中、鄭旭齡主動告知的,他們可以說是被動接受了這個內幕信息,但同樣屬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被動獲取內幕信息並從事內幕交易的社會危害性同樣非常嚴重,對這種行爲進行刑事處罰是十分必要的,從國際上來看,對這種行爲認定爲犯罪並予以打擊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對一衆被告人犯罪主體的認定,可以說爲證券監管樹立了標杆。
該負責人還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利用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和國資部門正大力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整體上市,這些都有賴於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在這個環節,有些黨政幹部有機會接觸和掌握上市公司內幕信息,不少黨政幹部對有關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定不瞭解,很容易觸犯法律紅線。本案的查處,反映了黨和政府堅決剷除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毒瘤、維護資本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和力度。希望有關黨政領導幹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員從本案中吸取教訓,認真學習防控內幕交易有關法規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進行內幕交易,否則必將付出沉痛的代價,追悔莫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