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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近期發生的康菲溢油事故,引發社會各界對“誰來提起公益訴訟”問題的熱議。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康菲溢油事故發生已近5個月。根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國家海洋局曾明確表示,對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將依法訴訟進行索賠。但到目前,公衆並沒有得到已經起訴的消息。
整個海洋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由誰來提起訴訟呢?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使很多社會團體無法成爲公益訴訟原告。此外,針對康菲溢油事故給海洋生態造成損害,已有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但未被受理。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學專家和環保人士認爲,如果民訴法修改最終能夠確立這一條款,無疑將會爲我國公益訴訟打開一扇“廣闊的大門”,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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