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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 顧客將隨身攜帶的大包寄存在超市服務檯,結果包被人冒領。對於賠償的金額,雙方產生爭議。
漢沽的郝女士經朋友介紹,做了某品牌酸奶的促銷員,負責在各大賣場推銷。前天上午,郝女士根據公司安排,到某大型超市搞促銷。但是,超市規定大包不能帶入賣場。而因爲包的尺寸太大,無法放入電子寄存櫃,郝女士遂將該包在賣場一樓的服務檯寄存,服務檯員工李某收存後發給郝女士一枚寄存牌。
中午吃飯時,郝女士發現寄存牌不見了,她當即向服務檯員工王某說明了此事,並向王某指出寄存的包還在服務檯,不要讓他人領取。郝女士隨後繼續去尋找寄存牌,但還是沒找到。當她再次回到服務檯時,發現剛剛還看見的包不見了。郝女士要求超市賠償包內所有物品,包括剛給孩子買的學習機。超市方面雖然承認他們的過失,但他們只同意賠償書包本身價值,包內物品一律不賠。到底超市方面的賠償金額該如何界定呢?
漢沽法律援助中心齊建春律師認爲:郝女士將所攜帶之包寄存在超市服務檯,服務檯收取後向郝女士發放寄存牌,郝女士與超市之間的保管合同已經成立,且爲合法有效。郝女士遺失寄存牌後,及時向超市方予以告知,而服務檯的工作人員在郝女士提醒下,仍未提高注意程度,未盡保管人應盡義務,最終導致郝女士寄存之包滅失,超市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雙方爭議的包內是否有學習機及寄存時是否向超市服務檯工作人員聲明一節,郝女士提供了購買學習機的發票,學習機銷售人員的證明,以及自己同事的證言,有力地證明了自己的包裏確有學習機這一說法。本着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郝女士證明了自己的說法。超市方面也需要拿出證據證明郝女士的包裏沒有學習機,既然超市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郝女士的說法被認定成立。所以,超市方面理應賠償包內物品學習機的價值。(記者劉芸)